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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法院院长不能违反《法官法》
朱忠保
  2006年06月09日13:42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据《信息时报》2月16日载,在近日召开的广东省第十届人大会上,袁古洁等11名代表提出《关于打破法官任命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提高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条件的议案》,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提高了法官的任命标准,即初任法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作为管理者的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职,却没有严格执行此法,存在不少问题。

  对于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任命,按照《法官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从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任命,现在可以说是有法可依,但是却有法不依,其实质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政府在带头违法。培根断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行为比很多次其他不公正的行为为患尤烈,因为后者污染的是水流,而前者败坏的却是水源。所以,法院能否正确行使法律,对于依法治国显得尤为重要。而法院能否严格依法执法,与法院院长和副院长的法制观念有极大的关系。如果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不能依法办事,不守法律规则,作为下属的法官要想严格依法执法,也是难以行得通的。

  相反,如果承审法官不能依法审案,还有院长或副院长把关,内部纠错,把住法律的最后防线。按照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一级法院能否依法审判,其关键还是在法院的领导,更加细说,就是法院的“一把手”。

  大家知道,一些案件尤其是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承审法官审理之后,经常要向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如果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不是从法官中选拔,而是来源于其他行业,难免会出现“不进一个门,不是一家人”,其思想理念、法治观念,导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的差异极大,会加剧有法不依、司法决策的混乱。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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