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协北京市第十届三次会议委员优秀提案
第0375号
提出团体:市政协委员
案由:关于百姓住房维修基金监管使用的建议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商品房尤其是各类公寓、住宅、经济适用房的市场销售数量增长很快。为保证这些商品住宅投入使用后的维护维修,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1月9日《建住房[1998]213号》文件精神,我市也发布了《京房地物字[1999]第1088号》文件。根据这两个于1999年1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文件,我市所有各类商品住宅在实现销售及至办理产权证之前,均须按规定交纳相当于房价全款额百分之二的维修基金。至今,已有整整六年时间。这期间的商品房销售总额(未含1998年12月底之前)总计约为4000亿元,相应的维修基金归集量应为70-80亿元。再加上1993至1998年6年间商品房总销售额约600亿元所应归集的约10亿元维修基金存量,此项专用基金应不少于80亿元。但是据我所知,至今尚未有一家商品房项目通过正常的报批程序获准实际使用该基金于物业的维修。对于这一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
一、维修的需要是客观存在。任何商品房物业实现销售并投入使用后均有可能出现需要维修的情况。上述两级政府部门所颁发文件的生效期至今已有6年多,再加上生效期之前的物业使用期则更长,许多物业出现了各式各样的损坏,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不仅影响物业的观瞻和使用性能,甚至还对广大业主构成危险及隐患。有的还因物业管理方无钱不能及时予以维修而引发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使一些物业管理机构,由于无法按正常报批程序取得维修所需资金而成为两头受气的“冤大头”。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报批制度至今形同虚设。据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相关制度至今尚未完善,截止今天,尚无一件获批案例。如果真是如此,说明起码存在两种可能的原因。其一是,该报批制度本身可能存在程序上不通的因素,不具备可操作性;其二是,按该报批制度去衡量的所有申请个案均存在实体条款方面的缺陷,即审而未批。按常识,在一个报批制度下,6年以上的时间中无一个案例获得批准,是不正常的。由此可以推断,这个报批制度本身很可能就不合理、不完善、不具备可能操作性。如果有关各方面对以上两种可能均不予认可,就只能使人得出相关主管部门是否有“不作为”的疑问。我建议,有关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积极有为,不论如何事出有因,不论如何有难处,这一现状应立即改变。
三、维修基金的使用事关人民群众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不是小事,必需高度公开、公平、透明、安全。为防范在任何环节上出现问题,无论是利用公权卡要还是滥批,无论是贪污还是浪费,都应在这个领域做出预防性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其基本的要素应具有:1.每个个案的申请材料应预先公示一个时期,如一个月以上;2.每个个案的批准或不批准均应有明确的文字表述;3.每个个案的基金使用情况均应有总结性报告,包括工、料、费用、工期、质量验收等;4.建立监督和审计机制,并定期予以公布。以上内容除了在具体个案所在现场明显之处予以公示公布之外,还应无一例外地在主管部门的网站上随时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