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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需要产生万余元停尸费 被害人家属状告殡仪馆 公安机关成第三人
刑案高额停尸费该由谁来掏?
  2008年07月24日08:4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由于破案需要,警方将一具被害人尸体寄存于殡仪馆长达10个月。为了让被害人早点入土为安,被害人家属举债交纳了1万余元停尸费后才领出尸体办妥丧事。事后,被害人家属觉得这1万余元停尸费交得很冤,便把收取费用的殡仪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并把公安机关列为第三人,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近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没有当庭宣判。

  事情要追溯到2005年11月,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老陈的儿子小陈失踪。2006年2月1日,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在西固区生产街一下水井内发现一具尸体,并将尸体存放于西固殡仪馆,经老陈辨认和DNA鉴定,该尸体为小陈。2006年5月17日,西固公安分局通知老陈可以处理尸体。2006年8月21日,西固公安分局得知小陈的尸体仍存放在殡仪馆,该分局又通知老陈火化尸体。

  但是,2006年8月25日,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破获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小陈恰是被这伙歹徒凶残杀害的被害人之一。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小陈钻进了这伙歹徒设下的视频聊天圈套,在与“女网友”约会时遭到挟持勒杀。警方认为,该案案情复杂,小陈作为该案件的被害人,须对其尸体进一步做检验,遂决定暂缓小陈尸体的处理。2006年11月20日,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通知老陈可以处理尸体。2006年11月21日,老陈去办理小陈的丧事,西固殡仪馆要求老陈支付10790元停尸费。不得已,老陈借款交了停尸费,才得以顺利办理了丧事。

  处理完儿子的丧事后,老陈对承担停尸费一事越来越想不通。他认为,因为公安机关办案需要,他儿子的尸体才被长期存放,因而产生的费用不能由他承担。为讨个说法,2007年12月,老陈将西固殡仪馆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1万余元的不当得利。同时,老陈还将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兰州市公安局列为第三人,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老陈的代理律师认为,小陈的尸体虽存放10个月,但这一存放行为不是由于老陈的意愿而产生的,本案保管合同是西固公安分局与西固殡仪馆之间建立的,依据合同及合同法规定原告没有义务支付本案的停尸费。

  对此,作为第三人的西固公安分局认为,公安机关是严格按照刑事案件侦查程序办案。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他们曾经两次催促陈父来处理尸体,已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而且,陈某的停尸费原本是4万余元,但由于其家境贫寒无力承担。所以,办案警官还专门联系殡仪服务中心协商,最终殡仪中心免去了3万余元的停尸费。公安机关没有义务去承担剩余的费用。

  法院在立案审查的过程中,认为兰州市公安局不属于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不准许列为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殡仪馆为公安机关保管非正常死亡的尸体后,因停尸费用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而对无主尸体承担的免费保管已成为约定俗成,但政府从未对此提供过补贴,殡仪馆存放小陈尸体的服务义务,收取费用是合情合理的。

  针对此案,甘肃省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谁来掏停尸费,要看公安机关实施进行刑事侦查活动谁是最大受益方来确定。尸体存长达10个月之久是因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需要,作为受益方公安机关,不管是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是进行刑事侦查活动,产生的费用,都应当由国家财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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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尸体的处理,我国公安机关长久以来都以《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的规定作为依据。

  有专家认为,公安机关为查清案件的需要存放尸体的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是目前困扰多方的棘手问题。为此,有人提出,在设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时,可将作为定案依据的尸体的停尸费也列入其内,以此来破解刑案尸证停尸费无人承担的这道难题。(记者 周文馨)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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