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本硕连读做传销“大佬”
2008年11月04日11:0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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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蒙古万里大造林案到扬州摩根卡地尔公司传销案,从无锡电子黄金案到青岛金华海传销案……近年来,各地非法传销大案频发,动辄金额上亿元,数万人受害。人们不禁要问:非法传销为何屡打不绝?“传销毒瘤”何时才能根除?
“大学生创业联合会”
采取学生拉拢学生的手法发展下线
今年2月,南京警方接到举报,称南京多所高校学生涉嫌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警方调查发现,2006年至2008年,台湾人王某与南京某高校即将保研的高材生梁某成立商贸公司和“大学生创业联合会”,吸收在校大学生成为“会员”。
这个非法组织的传销手法有3种:一是称为学生提供实践平台,采取学生拉拢学生的手法发展下线,向每人收取150元至1000元不等的“入门费”;二是让学生购买公司优惠卡取得参加公司活动和销售产品的资格;三是以招募商品和项目合作者为名,收取“权利金”。调查发现,这个公司共收取“入门费”51万余元。
记者了解到,公司设立了顾问、总经理、财务经理等多个职位,从大学生中物色了十多个能力出众的骨干担任要职。王某、梁某等还利用学校寒、暑假,聚集在校大学生集中进行所谓的创业培训,实施精神控制。
据介绍,为了尽快走上“成功之道”,被骗大学生通过种种骇人听闻的培训方式“磨炼”自己,裸露身体、棍棒打击、扎图钉、刀割身体……一些参训的大学生甚至认为“经过培训,能力提高了”。十多名大学生由于沉迷其中,还先后办理了退学、休学手续。
办案的南京市经侦支队民警介绍:“这起案件涉及大学生范围之广、人数之多近年来罕见。大学生表现出来的盲目冲动和无知令人震惊,一些学生直到被解救时尚不知道从事的是传销活动。”
传销头目梁某案发前是南京某大学金属材料系三年级学生,本已获得本硕连读的机会,只为“发展事业”,先后伙同王某以“大学生创业联合会”、“商贸有限公司”等名目,向以发展下线为主要工作任务的“会员”收取数额不等的“入门费”,从中获得巨额利润。
这位昔日的河北某市高考理科状元面对学校领导的耐心劝说,甚至用退学来表示自己“专注于事业的决心”。
南京警方调查表明,参与这起传销案的很多是家庭贫困的大学生。
“传人头”式传销
采取精神人身财物三控制,欺骗性更强、手段更恶劣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随着“打传”斗争的不断深入,传销犯罪正呈现新特点,当前“传人头”式传销正成为主流,传销组织者往往采取精神、人身、财物三控制的手段,欺骗性更强、手段更加恶劣。
———由“传商品”向“传人头”转变。传销组织者打着做生意、就业、创业等旗帜,以“高额利润、快速致富”为诱饵,再利用一些公益活动装点门面,误导群众认为这些公司是合法公司,诱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和学生参与传销。
———由城市向农村蔓延。传销人员为了逃避打击,化整为零,将居住点选择在城乡结合部或者农村,以逃避公安、工商部门的视线。
———由文化层次不高的群体向大学生等高文化素质人群扩展。近两年经常有大专院校学生被骗加入传销组织导致学业荒废前途被毁的案例。
———利用互联网传销的案件呈显著上升态势。网络传销组织往往冒用“电子商务、投资基金”等新概念,“会员”入会、返款均在网上操作,上下线之间单线联系。通过网络短期内即可聚集成千上万人甚至十几万人参与,蔓延速度极快。由于传销网站的服务器大多在境外,给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带来极大困难。
———钻法律空子,以合法外衣为掩护。传销组织者有的利用会员卡、消费储值、远程教育等幌子;有的以“理财”为名利用货币、基金、股权、股票、期货等虚拟产品进行网络传销。
非法经营罪
“传人头”式传销是否定性
非法经营看法不同
打击传销已有十年,然而,传销组织为什么屡打不散,老百姓为什么还是屡屡上当?
记者在基层调研发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往往采用“轰麻雀”式的打击方式,以致屡打不绝、久打不散。尤其基层对于反传销的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在传销组织的“洗脑术”面前,我们的“反洗脑”工作显得苍白无力。
扬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常和平说,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现在与传销分子是在打一场“思想阵地争夺战”,对于他们的“洗脑术”,我们显然还没有找到一套切实有效的“反洗脑术”来应对。
基层民警和法律专家认为,当前,法律规范缺失,“打传”方面的刑事法律“不够用、不够狠”,也是传销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法律不够用”。当前,国家对打击传销犯罪尚未出台专门法律。对传销犯罪通常以“非法经营罪”进行认定,但近年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对单纯“传人头”的传销是否定性为非法经营常常看法不同,导致批捕难、起诉难。
此外,由于传销动辄成千上万人,单线联系,资金传递无凭证,取证十分困难。各地司法机关对证据的认识也不统一,比如同样是以养蚂蚁为名进行传销犯罪活动,辽宁省营口市法院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江西省萍乡市法院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山东省临沂市法院则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法律不够狠”。从江苏、山东两省已判决的一些案例来看,传销骨干分子多是被判处一两年有期徒刑,有些甚至判缓刑,导致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与其所受的处罚反差太大。
据山东省淄博市公安机关介绍,号称“中国传销组织创始人”的杨某发展下线近万人,获利3000万元,仅被法院判刑三年,缓刑五年。山东省聊城市公安机关近年来相继破获的多起涉案金额过亿元、涉及人员过万人的特大传销案,主犯刑期大多也在三年以下。
南京公安经侦支队副支队长范志愚认为,目前,与其犯罪所得相比,太轻的处罚使犯罪成本太低,这也是诱使大量传销犯罪滋生以及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必须对传销骨干分子进行严打、狠打,形成威慑效应。
无锡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民治指出,由于传销活动中有绝大部分参与者既是骗人者又是受骗者,而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的真实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因此,要分类处理,区别对待。建议将组织、策划、领导传销组织的行为,规定单独的组织传销罪,并将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多方面,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由于“打传”容易形成挤压效应而出现东打西逃现象,专家建议,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统筹协调指挥打击。建立传销人员数据库,实现全国公安打击传销方面的信息共享,提高打击效率。(陈芳 王骏勇)
| (责任编辑:张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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