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策划:民主法制周刊 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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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改时间表(法眼)
早在1993年6月草拟的户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中,便提出“取消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性质,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等主要生活基础为基本落户条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的改革目标。
河北、辽宁、山东、广西、重庆等12个省区市近年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统一了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统称为居民户口。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出台,明确规定: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
今年两会上,公安部承诺,抓紧对《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送审稿)》修改完善,加紧《户籍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力促早日出台。
今年3月,公安部宣布,将大力推进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重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还将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原版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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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众有权状告“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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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一则新闻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因户口迁入北京遭拒,在北京工作的安徽籍律师程海分别将老家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异地户口自由迁移手续。
像这样将户口问题诉诸法律的,只是极端案例。作为一个社会关注焦点,任何有关户籍的话题,都能拨动大众的心弦。
在中南大学行政管理学院院长李建华教授看来,户籍改革之所以如此受人关注,说明此事已经成为一个事关公众利益的基本社会问题。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有利也有弊,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形势来看,这一政策的弊端在扩大,益处在缩小。因此,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大幅度改革。
事实上,早在14年前,户籍制度已确立了城乡“一元”的改革方向。
“二元”户籍分割 城乡壁垒森严
背景: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正式实施。自此,中国形成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二元结构”的户籍管理体制。随之而来的,是附着在其上的权利和保障的差别。
“宁要城市一张床,不要乡村一所房。”
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的,将我国划分为城市和乡村的二元社会,将中国人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个群体。“二元”户籍制度,给城乡之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差异。
客观来说,现行户籍管理制度曾在国家社会管理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特定时代下的特殊产物。而随着时代的发展,现行的户籍制度的弊端,更是显而易见:
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城市的发展和农业现代化,不利于我国农业人口城市化顺利进行;“人户分离”的大量存在,也极大地增加了对人口进行精确管理的难度。此外,户口迁移规定过死,难以满足公民正常迁移的需要。
在全国政协委员杨春兴看来,现行户籍制度的另一个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
他认为,以户口登记为依据,城乡分割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工作,给户籍管理附加了过多的不合理社会管理功能,使户籍登记失去了本来面目。
“同命不同价”的悲剧,根源也在此: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是在同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到同样的伤害,但因为受害人的户籍身份不同,农村居民所得到的赔偿金额往往与城镇居民相差几倍。
李建华的看法则更进一步。
他认为,从源头看,户籍和国籍一样,都是人们为了社会秩序这一公共利益,不得已选择牺牲部分自由的结果。既然这一社会管理手段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结果,那么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管理者本应秉持竭力避免和减轻害处的理性。但问题恰恰在于,这一理性长期以来被有意无意地忽略甚至漠视了。正因如此,我国户籍管理政策经历了几十年演变之后,非但没有剥离一些户籍外因素,反而逐渐增加了各种因素。一些地方的政策,如投资和户籍挂钩等等,就是“户籍万能”思想的结果。
改革条件已备十二省市“试水”
背景:今年两会上,公安部承诺,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加紧《户籍法》的立法调研工作,力促早日出台……
难在配套改革必须稳妥推进
背景:很多地方的户籍改革,因为相关配套没有跟上,无力承担附加在户口上的诸多福利而紧急叫停。例如,郑州市在2003年宣布入户政策完全放开、允许外地人员以“投亲靠友”等方式办理户口,但一年之后却以“暂缓人口激增带来的城市压力”为由,踩了“急刹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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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节(赵国品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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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目的:
△为建立和谐社会、市场经济、诚信社会做好基础性的规范;
△剥离长期强加给户籍制度上的不必要的政治、经济与其它社会功能;
△解决户政管理体制上长期存在的不适应;
△解决公民户籍申报上存在的老大难问题;
△解决公民实现迁徙自由事宜;
△确保每年一次、5年一次、10年一次人口统计准确性;
△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与科研、教学提供真实可信的基础性数据。
户籍法建议稿与现行公安户政管理不同之处:
△由现行出生、常住、暂住、迁出、迁入、死亡、变更更正七项登记变为出生、暂住、迁徙、死亡、变更更正五项主要登记;
△取消迁移制度,由现行迁入迁出事前审查,变为事中与事后相结合审查;
△由现行公民变更更正登记层层审批制,变为一线确认制;
△分解户籍民警管得过重、过多、过杂、过细、根本无能力做好的事项;
△公民户籍申报登记引入司法审查机制。「全文」
山东:全省以是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有承包土地、长期从事林牧渔业等生产为依据,划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湖北:公安厅与有关部门商定,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计指标,相应变更为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统计指标。
湖南:将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实施,由过去以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为标准,调整为以居民户口登记地和是否承包责任田为依据。
吉林:规定已在配偶所在城市投靠居住的公民,可在该城市办理常住户口登记,不受双方年龄、婚龄的限制。
重庆:大力改革暂住证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保证领取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与当地居民在纳税等方面履行同等义务的同时,享有市民待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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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两则关于农民工的新闻颇引人瞩目。
一则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奖名单的先进个人中,农民工数量比去年增加了10%。这些先进个人主要分布在采掘、制造、建筑、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
一则为,河南开封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开封县法院提请的13名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后,该县法院审理中的人民陪审员将会有农民工的身影。
从法律视角看,前一则消息事关荣誉权,后一则消息事关司法参与权。新闻的亮点不在于权利本身,而在于享有权利的主体:与以往不同,不是政府官员,不是大学教授,而是农民工。尽管对农民工是否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存在争议,但农民工的司法参与还是实现了零的突破;而在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中,农民工的比例扩大了。此前,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这些新闻折射出当下中国社会为实现农民工平等权而作出的努力。
对平等的认识,社会似乎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对平等的理解是“物质上的均等”。那时候,“平均主义”至上,虽然贫乏,普通公民并没有感觉到明显的不平等。改革开放之后,打破平均主义,鼓励人们合法致富。这调动了社会的活力,也伴随着种种社会差别: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区域之间的差别等。拿农民工来说 ,他们生活在城里,奉献在城里,在工资待遇、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却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农民工与城里人的差别,已成为城市走向和谐的一道屏障。
在现代法治视野里,平等既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是“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理念的一个重要法学解读。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上指出:“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在今天的中国,平等的价值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我们理解,平等首先是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平等,便没有公正,便没有和谐。只有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得到平等对待,才能激起人们的自尊心和积极性,才能调动共同建设美好社会的愿望和力量,才能形成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发现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它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对于后者,卢梭主张要创造条件,使人们变得平等。
平等,既体现对个体的尊重,也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为公民享有平等权打下最坚实的制度基础。当前,从保障农民工的平等权入手,努力清除司空见惯的种种不公平现象,让平等精神渗透中国社会方方面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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