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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行难(法眼)
执行难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单靠法院自身无法有效解决,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综合治理。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建立国家执行威慑机制,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这个平台,将全国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的基本信息予以公开。同时,将该系统与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以及其他社会信用体系网络相链接,逐步从法律、经济、政治、道德、生活、舆论等各个方面对被执行人进行制约。
关于执行威慑机制的建立,中央有关文件明确予以了肯定。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努力,目前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已正式运行,并正在实现与各有关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但是,从当前来看,执行威慑机制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建议在修改后的民诉法中设置一个制度接口,提供一个基本的依据,通过多部门共同协作,形成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从根本上缓解执行难。譬如可以规定:被执行人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融资、投资、经营、置产以及出境等活动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原版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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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众有权状告“红头文件”
“就执行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执行威慑机制亟需立法支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接受本报专访时表示。
今年3月,广东深圳实施了关于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对解决执行难有标志性作用,细化、量化了相关法律,且执行措施有很强操作性。为解决执行难提供了“法律宝剑”。
而在国家立法层面,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将于6月首次审议。
黄松有认为,破解执行难,亟待突破立法“瓶颈”。民诉法修改如果能写入执行威慑机制,将为破解执行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法院将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加速破解执行难。
执行“四难”建立威慑机制是关键
背景: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从1993年的70%降到2003年48%。每年约有200万件案件进入法院执行。
上世纪90年代,执行难凸显。法院判决书具有国家强制力,许多本应得到执行的案件得不到真正的执行,成了“法律白条”。执行难,让许多手拿“法律白条”的当事人欲哭无泪;也让负有法定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承受了巨大的社会压力。有的当事人败诉后,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甚至搞假破产、假买卖、假担保、假离婚等;有的以自焚、自缢等手段相要挟,让执行难以进行。一些案件遭遇严重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执行协助义务人推而不助、拖而怠助。“执行有‘四难’:被执行人难寻,被执行财产难找,找到财产难动,协助单位难求。”黄松有说,“消除这些执行‘拦路虎’,建立威慑机制是关键。事实证明,单靠法院一家之力远不足以破解执行难,必须举全社会之力,联手围攻,标本兼治。”
多部门并肩作战联动机制从“软”到“硬”
背景:2007年3月13日,深圳市通过并实施了关于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再不还欠债,日子就难过了!”报纸上登出深圳这部执行法规后,小张看了好几遍,越看心越慌。法院判他还钱已有小半年,他一直拖着不还,“那么多人不还钱也没事,我着什么急!现在看来拖是不行了,抓紧还款吧。”深圳关于执行的特色立法,织就了一张围堵“老赖”的恢恢法网:被执行人须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否则将面临被悬赏举报。不履行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将被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并向社会曝光;还将被限制出国、出境、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等。一次性消费超过本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等七种行为,视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将被法院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黄松有说,深圳这部特色立法,把司法实践中的执行经验上升为法定制度,构建了一个全方位的执行威慑机制,叫被执行人不敢赖、不能赖。让当地法院的执行工作,能够真正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走上法治化轨道。他认为,执行联动机制从“软”到“硬”是深圳执行法规的重大突破:法院与国土房产、银行监管、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执行联动,不再是靠开会、发文件的“软联动”,而成为这些协助执行义务单位的法定义务。执行工作,不再是法院“孤军奋战”,而是多个部门“并肩作战”;不再是法院一家之事,而是举全社会之力。
从风暴到常态期待国家立法破题
背景:2006年,全国各级法院开展了为期半年的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全年共执结78万件,标的额2160亿元。
5月9日,举报“老赖”的肖某,从湖南长沙开福区法院拿到了1万元悬赏奖金。被举报的“老赖”则被法院司法拘留15日。4月底,1600件法院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无锡信用网”上向社会公布,包括企业名称、标的金额等信息。5月中旬,被公布的“老赖”名单,将由这些法人单位扩大到自然人……近年来,为解决执行难,各地频频创新,刮起“执行风暴”,悬赏举报“老赖”财产、集中曝光“老赖”名单、限制“老赖”高消费……但是,风暴再猛,容易出现短期成效;若无法律后盾,就是“无源之水”,缺乏持久的威慑和力量。让执行威慑从风暴到常态,立法支撑是关键。近年来,破解执行难的司法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立法相对滞后,影响了执行难的破解进程。黄松有说,深圳关于执行的首部特色立法,为地方及国家立法机关提供了解决执行难的法律参考样板。但由于立法层级较低,遇到跨地域执行受限很大。如果全国各地都制定这样的法规,或者通过民诉法修改为执行威慑机制提供一个基本法律依据,将大大促进执行难的解决。事实上,建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执行威慑机制的准备工作已于2006年全面完成。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百余家法院试行了执行联动机制。中央政法委还发布文件,明确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黄松有说:“立法的支持,必将让破解执行难的步子走得更快更好。”「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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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陕西榆林市街头,老人带着三个孙儿坐在路边,他们并不是在向路人乞讨,他们要讨回的是法院在两年前就已经判决下来的赔偿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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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公安局、国土局、工商局、房管局、建设局、城管局及中国人民银行绵阳市中心支行日前共同发出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威慑机制”的通知。这标志着法院与多个部门联手破解民事诉讼执行难。
“执行威慑机制”是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与政府职能部门、金融单位以及新闻媒体之间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的一种联动机制。它可以通过联合执法的程序和方式,限制或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日常高消费,使其社会信誉受到影响,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受到制约,从而迫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当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及对抗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规定执行期限内下落不明等情况下,这一机制将被启动。
这一机制启动后,有关部门可以限制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国出境;停止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办理与执行财产有关的一切项目的备案、核准、审批等相关手续;停止办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规划、企业注册、动产抵押登记等;停止办理土地、房屋、车辆等财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停止发放贷款和支付存款等。此外,还将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被执行人的有关涉案情况。「全文」
开的是“奔驰车”、戴的是“劳力士”、玩的是“高尔夫”、住的是“度假村”,却对法院让他还债的裁定能拖就拖、能赖就赖。如今,在广东深圳,这样的“老赖”日子不好过了。
头戴三家公司老总“桂冠”的深圳“赖账”者魏援台,因长期“拖赖”,被罗湖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与此同时,深圳拒不履行义务的“赖账”者的名单、信息,目前已全部录入相关的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
这些变化与深圳市人大3月13日通过的一项决定密切相关。依据这项新法规,法院等有关部门将努力破解执行难这个顽疾。
民事裁决自动履行率降至5%
为了替一位客户讨回合法债权,拿着法院裁定书的深圳律师李栋梁,1999年到2006年间先后10多次前往千里之外的案发地、辛辛苦苦地追讨了7
年。
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庄潮说,深圳的“民事裁决自动履行率”曾经跌到了“谷底”。该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3年,深圳的民事裁决自动履行率为26.1%;而去年,这一数字已经骤降至5%。据悉,1993年至2003年,全国生效的民事裁决的自动履行率从70%下降到了48%。
去年,深圳各级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结案32591件,而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高达30948件,逃避执行乃至暴力抗法现象十分突出。
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提出,深圳要在解决“执行难”方面为全国探索一条新路。2006年11月,深圳两级法院开始统一实行悬赏执行制度。与此同时,立法机构开始酝酿立法。
不履行义务者列入信用“黑名单”
今年1月19日,一份关于解决执行难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交到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月13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这一法规的起草者说,《决定》将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与其个人财产状况、生活消费、信誉保证等社会公共服务系统紧密联系,敦促其自动履行民事裁决的义务。
根据这一法规,“赖账”者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的同时还有“申报财产裁定书”。“赖账”者购置房产、投资或抵押、转让、赠与财产,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高档舱座,进入消费场所一次性消费超过该市最低月生活保障标准等行为,均将被视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
同时,深圳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赖账”者的名单、信息,目前已全部录入深圳企业征信系统、个人征信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系统,其中银行的征信系统可供全国所有银行参考。
“不履行义务,上了黑名单,影响太大了!”前些天,经营一家网络咨询公司的陈女士急匆匆地来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马上“履行义务”还清欠段某的十几万元钱,希望将自己的公司从企业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上撤除。
实施细则正在抓紧制定
庄潮说,通过立法,不仅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更为重要的是变过去单靠法院执行为社会联动执行。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庄礼祥说,要把案件执行协调机制和联动机制的落实作为工作难点加以突破。
《决定》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义务,并将协助执行情况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公安、监察、劳动保障、规划、国土房产、建设、税务、工商、出入境管理、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招投标管理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民事执行的工作制度,并配合人民法院建立有关信息沟通和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建立系统内统一查询、统一冻结、统一划扣的工作机制。
目前,该市各相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对这一法规的实施细则。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南说,执行难危及司法权威,深圳通过立法、以公权救济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是强化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方式。深受拖欠债务之苦的市民陈先生认为,对“赖账”者实施必要的制裁、惩罚,不仅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公正,也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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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胜诉执行难 当事人半价“拍卖”生效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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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站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队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派出所所长把警用无线电台出借给开设赌场的不法分子,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近日,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的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批渎职犯罪案件。
对这些渎职案件的查办,大部分人叫好,也有人叫冤。有人说,渎职犯罪,就是粗心大意,并未为己牟利。有人辩解说,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主观恶性小,批评教育就行了,用不着上纲上线。笔者到基层采访,有地方建筑工地因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砸死人,检察机关要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安监部门的人辩解说,开车撞死人,是追究司机责任,不会去追究交警责任。种种说法表明,社会对渎职的认识还有偏差,还普遍存在着暧昧的宽容心态。
对渎职行为的宽容,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查处,造成了渎职犯罪发现难、查办难的局面。老百姓的宽容,导致举报少;领导干部的宽容,客观上起到包庇放纵犯罪作用。因为涉嫌渎职犯罪者,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具有封闭性特点,只有“圈内人”能了解。在实践中,大部分本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渎职侵权犯罪,也就在众人的这种宽容心态面前被忽视、被谅解了,最终逃脱了法律的追究。
这种宽容和谅解要不得!对渎职的宽容,就是对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漠视。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但有时危害尤劣。从个案数额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几千万、上亿元损失的案件已不鲜见。如广东兴宁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成都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某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多元。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57亿元。
对渎职的宽容,也是对法律和法治的漠视。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明确规定,一共有4类42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刑法的规定概括而又清晰,譬如,关于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就有两个罪名:一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一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刑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如果对基本法律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何谈依法治国?
对渎职的宽容,还会妨碍建设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要求他们的行为保持公正性、勤勉性、廉洁性。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无疑会腐蚀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不仅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损,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丧失人民的信任,动摇人民政权的根基。无论从执好政、掌好权角度看,还是从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角度看,渎职都是一种不可宽容、不可谅解的行为。
但愿,正在开展的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能让公众明白:对渎职犯罪,不可宽容!「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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