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 2007年05月23日00:55

策划:民主法制周刊     编辑:字秀春

本期关注: 反渎职罪(法眼)

 

名词解释: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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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反渎”在行动  检察机关期待举报高潮

裴 宋 绘

  5月17日9点半,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随着法官一声令下,头发花白、双耳戴着助听器的被告人郭兴邦被法警押上被告人席。此时的他,已离任7年。

  1994年至2000年6月,郭兴邦担任四川省环保局局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安排和催促省环保局工作人员向不具备条件的绿色公司颁发资质证书,致使绿色公司承揽的九寨沟县等垃圾处理工程均因不能达到建设目的而报废,造成国家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查处这起渎职侵权案件,只是共和国反渎职侵权风暴掀起的一个小小浪花。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渎职侵权犯罪逐年上升,共立案查办1341人,其中县处级干部1285人,厅局级干部55人,省部级干部1人。随着反渎职侵权走向深入,这个数字无疑将逐月逐年攀升。


  ①检察官与媒体携手

  
短短7天内,已有6个省区市检察院通过媒体公布了数十起渎职典型案例。高检院明确提出,办案与宣传相结合,以宣传促办案。


  这些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来献明有些忙。一个月来,他们一边在督办案件,一边为报社、电视台等媒体准备宣传资料。年过50 的来局长说,现在要学会和媒体打交道,利用大众传媒来传播反渎职知识和信息。

  检察机关的办案,在外界看来极富神秘色彩。把与媒体打交道“当成一桩事”来做,不是来局长心血来潮的“个人行为”。

  5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反渎职侵权的副检察长王振川在全国电视电话会上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热情欢迎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积极参加,为他们的宣传报道提供方便。”“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动员社会各界,监督、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

  5月15日,湖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石时态通报了近两年来查办的十大反渎案例;

  5月16日,上海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今年1月至4月上海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2件,这些案件造成经济损失近千万元,其中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案件占立案数的50%;

  5月17日,云南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和云南省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启动全省反渎职侵权宣传活动,并公布了12个典型案例;

  陕西、新疆等省自治区检察机关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高检院渎职侵权厅副厅长宋寒松说,在现代社会,传媒是信息传播最迅速的渠道。查办渎职犯罪让公众参与进来,最便捷和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利用大众传媒。与媒体打交道将成为“一项长期的任务和工作”。

  高检院副检察长王振川要求,“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结合起来,携手为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做出新的贡献”。

  ②多数渎职案件被忽视

    王振川说,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


  通过媒体宣传,提高公众对反渎职工作的认知,是反渎官员接触媒体的直接动力。

  近年来反渎工作存在种种困难,“公众认知”是最主要的问题之一。

  王振川列举了“种种问题”,其中有:

  ――有的领导干部对发展经济、鼓励创新与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关系认识模糊,片面强调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对办案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法外讲情,为犯罪嫌疑人开脱责任。

  ――从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发展的实际情况看,发现和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的数量与实际的发案状况相差悬殊。

  的确如此。尽管渎职犯罪祸国害民,有的领导干部还是存在“好心办坏事、失误难免”、“交学费”或者“花钱买教训”等等糊涂想法,因而造成“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拿犯罪当犯罪”的现象。

  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家弘说,贪官固然应该严惩,昏官、庸官、懒官、恶官也应该受到处罚。对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错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确使用权力行为,必须进行监督。反渎职侵权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一项“民心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路径。

  ③风暴中的“机制之变”
……「全文」

靠什么清除昏官恶官

谢鹏程: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著有《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等论文140余篇,《基本法律价值》等专著和译著50余部。

  如何清除昏官和恶官,并建立清除昏官和恶官的长效机制,这是一个世界性的政治和法律难题。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的部署中明确提出,以增强透明度和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参与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为宗旨,以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为工作方针。这是一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反渎职侵权的专项行动,也是一项建立清除昏官和恶官长效机制的破题之举。

  渎职侵权犯罪是官员以其昏或恶而严重危害人民和国家的罪行。如果说玩忽职守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昏官之为,那么,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则属于恶官之为。在这个意义上说,反渎职侵权犯罪就是清除昏官和恶官。

  从政治建设的角度来说,透明度和群众路线属于民主的范畴,专门工作则属于法制的范畴。扩大群众基础,要靠发展民主,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但是不能搞“大民主”。民主必须以法制为载体,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和发展。通过法制来建立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程序和规则,并由专门机关来严格执行,这是长效机制的重要方面,但不是长效机制的全部,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不能脱离人民群众。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内容和价值取向,反映民主发展的要求,体现民主的力量。因此,要清除昏官和恶官,就必须同时依靠民主和法制,建立民主与法制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现代法治就是民主与法制的结合,因而也是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根本途径,是清除昏官和恶官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开展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活动是推进法治的重要举措。要开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新局面,我们必须在法治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从服务发展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抓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突出问题,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入手,确定查办重点。突出抓好危害公正司法和破坏土地资源环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决不放松对涉及民生的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查处。我们也只有通过法治这一长效机制,才能逐步清除昏官和恶官,肃清吏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全文」

渎职犯罪:“六大表现”严重危害社会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57.3亿元。

  ●对市场监督管理不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湖南省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滥用职权,造成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的损失。

  ●在安全生产、食品卫生、房屋拆迁、社保资金、环境资源、医疗医药、教育管理、企业改革改制等领域的渎职犯罪,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农业执法人员放任假农药在市场销售,导致4000亩小麦绝收的玩忽职守案等都是典型的表现。

  ●司法人员渎职失职犯罪依然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损害司法权威,践踏法制尊严。有的在金钱私利的诱惑下,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有的利用执行刑罚、监管改造职权,徇私舞弊,非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等。

  ●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行政执法过程中,作风粗暴、耍特权、逞威风,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手段残忍,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领导干部,尤其是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增多。(据新华社电)
「全文」

延伸阅读:
  
河南5000多人渎职被查 4年立案查4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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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徐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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