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黔南州中级法院副院长袁承东 |
人民网北京8月2日 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协调司徐志群处长,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教授莫纪宏,人民日报跟踪采访第五次法规清理情况的记者黄庆畅做客人民网,就全国第五次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情况接受人民网专访。此间,人民网记者电话连线全国人大代表、贵州黔南州中级法院副院长袁承东。
2007年“两会”期间曾提出建议清理2000年之前国家制定的存在重权力而轻义务、重管制而轻服务、重效能而轻民生的法规文件的袁承东举例说,1979年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暂行了28年,即便不是暂行的,也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调查中也碰到过类似的情形。比如原来国务院管理部门制定的…第424条以民法通则第106条,对损害…责任的方面就存在这个问题,按照部门的规章,邮件和到达的退还邮寄费,而按照民法通则,由于邮件这个原则到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该承担相应的必要责任,这些都有忽视公民合法权益的地方。再如,国务院1982年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即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发布的实施细则》,本来救济制度是对对象提供临时性的庇护,但是由于原则上的一些问题,变成治安管理手段,没有户口的农民工,就深受其害。事件之后,由于反映太大,这个文件被废止,类似的情况还有其他。
袁承东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健全法规规章清理的长效机制:
第一,认真学习贯彻《宪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国家机关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人民群众的权力意识,在权力与权利、公仆与主人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第二,加强全国人大及省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和国务院及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建设,加强立法监督和指导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并形成对违法的不恰当的规范性文件的威慑机制。
第三,借鉴西方法制国家的经验,完善行政诉讼法,加强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目前,选择适用规章的基础上,赋予人民法院对规章立法的司法监督权,推进提高立法质量,我想通过这3个方面的工作,有利于建立健全对法规规章监督的长效机制,有利于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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