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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必将对建立健全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华福周在亚洲就业论坛上肯定地说。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会对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产生怎样的影响,新的《劳动合同法》具有怎样的特点,带着这些问题,日前记者在亚洲就业论坛对中国劳动学会会长、劳动保障部原副部长华福周进行了采访。
记者:《劳动合同法》相较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有哪些不同?
华福周:《劳动合同法》在坚持《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基本框架的基础上,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对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较大修改,使之进一步完善,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为了适应当前劳动用工性多样化的现实要求,《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一是在原来劳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再一个《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此外,《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违约责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也都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规范、限制和完善。
记者:另外,即将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具有哪些主要特点?
华福周:《劳动合同法》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它是在对我国劳动关系现状以及发展趋势作出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制定颁布的一部重要劳动法律,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
首先,它注重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不同劳动用工形式也进行了分类规范。针对我国劳动力市场用工形式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劳动合同法》在进一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规范的基础上,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两种形式专门进行了规范,使不同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有效保护。为保证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用人单位切实得到执行,促进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守法企业的积极性,《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也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作出了相应的法律规范。在现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从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和社会劳动关系入手,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
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动力市场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华福周:《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全面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必将对建立健全我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主要会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针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坚持现行劳动合同制度基本框架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实践经验,对劳动关系的建立和运行全过程进一步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对促进劳动关系规范有序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必将推动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是有利于促进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很难短期改变。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劳动者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坚持从基本国情出发,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和立法宗旨,在制度设计上侧重于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义务的规范。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建立公平有效的劳动力市场秩序,增强劳动者就业的稳定性,提高就业质量。
三是有利于加快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进程。由于劳动合同对保护劳动者各项劳动保障权益的关键作用,决定了这部法律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在建设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为骨干,以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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