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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物权法实施作准备 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十分必要 
  2007年08月28日09:33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8月27日讯 记者朱磊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分组审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们普遍认为,为了今年10月1日物权法能够顺利实施,有必要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进行修正。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是物权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由法律规定。而目前,对于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尚无法律规定,适用的是国务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物权法10月1日施行后,拆迁条例因与物权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面临停止执行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工作无法可依。此次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就是要授权国务院就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与拆迁补偿事宜先行制定行政法规。

  对于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纷纷表示赞成。郑功成委员说,在发展过程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难免会有冲突,以往出现过很多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现象,所以城市拆迁中要切实维护物权所有者的权益,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由于发展需要,拆迁又是不可避免的。我们现在是工业化发展时期,需要大规模的建设,所以通过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修改,找到维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私人利益的结合点与平衡点,是非常重要的。

  李树文委员认为,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他同时建议,把修正案施行的时间确定为2007年10月1日,以便和物权法施行时间一致。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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