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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26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内容涉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止地表水污染、防止地下水污染、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详细]

  五大原因“呼唤”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二分之一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 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根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 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 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

  水污染防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详细] 

 醒世之闻
    ▲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投资“欠账”多多 [全文]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说,按照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投资安排,淮河、辽河流域应分别投入255.9亿元和188.4亿元,但“十五”末期,两个流域还分别有11.3亿元和124.4亿元没有落实,占应投资金的43.5%和66.1%。 
  他说,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测算,“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需要投资3600亿元以上,其中需中央财政投资1500亿元,截至今年7月,落实的仅有300多亿元,约占计划的五分之一。
  毛如柏建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进一步测算并分解投资计划,落实筹措目标,保证资金投入到位。同时要对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及污泥处置设施的建设资金有充分考虑和估算。

  “鉴于近几年中央财政状况比较好,可考虑从每年的超收收入中拿出5%左右,即300亿元至400亿元,3年至4年时间达到1200亿元左右,加上计划内已经安排的资金,就有可能大大推进全国水污染问题的解决。”毛如柏说。

  建言:应从六方面完善草案

 

□ 全国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审议认为: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应从六方面完善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提出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认为,这一草案内容总体可行,但还应从六方面修改完善:

  ▲  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一是按照“守土有责”的原则,规定地方政府负有保证出境水质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实行跨行政区水质断面责任制。二是规定有关政府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下的项目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对违反总量控制要求审批项目、颁发许可证的行为要进行处罚。三是要求城市政府对城市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负责,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网配套,监管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达标排放;在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则中,量化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标;规定城市政府将建设和运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强调所有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必须规划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四是增加地方政府定期发布水污染、水环境监测信息的义务。

  ▲  扩大对污染源的监管范围。建议将城镇生活污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列入点源污染控制范围,实行必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增加对农村面源污染的控制措施。要求政府组织研究、示范、推广适用的生产技术和清洁卫生的生活方式,帮助农村减少面源污染;规定对特别流域实行特别限制措施(如禁磷、禁农药、禁养殖),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对于磷、氨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农药)排放比较集中、污染后果严重的区域,应当将磷、氨氮、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指标作为环境质量的考核指标之一。

  ▲  增加鼓励措施。如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以及宣传教育;对公众举报给予奖励;对循环用水、清洁用水的企业免除部分监管措施等。

    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罚款额(目前草案罚款额多为1至50万元,少数罚款限额为100万元),并且尽量使罚款额与污染排放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污染损失等因素挂钩(如对某些连续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对连续发生的违法行为,建议对违法行为人加重处罚。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建议对谎报伪造申报内容和监测数据、偷排污染物、谎报瞒报水污染事故的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进行治安处罚(如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小企业的处罚权,建议授权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修订草案规定是市、县人民政府)。

  ▲  建议完善污染损害的司法救济,切实提高违法成本。建议参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法律中增加有关支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包括:适当扩大诉讼主体的范围,允许社团等机构作为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援助;规定举证责任倒置;要求在诉讼活动中,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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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世纪行记者团报告 部分流域水环境状况令人担忧 [全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今天印发了《2007年中华环保世纪行记者团“推行节能减排”采访活动情况报告》。报告说,记者团把沱江、岷江、淮河、湘江、渭河、汉江流域污染防治作为采访的重点。通过采访了解到,目前,除汉江水质继续保持在Ⅱ―Ⅲ类外,其他流域水环境状况还是令人担忧的。

      报告指出,沱江有5个断面水质基本为Ⅳ类,岷江有3个断面水质基本为Ⅳ或Ⅴ类,超标污染物主要为溶解氧和氨氮。在淮河流域河南段,氨氮一直超标,属于劣Ⅴ类水质。记者团在河南省采访时发现,一些地方和企业对氨氮减排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处理技术和监测手段还跟不上。

  湖南湘江既作为沿江城市饮用水源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又是纳污河。该流域集中了全省70%的生产总值,全省大部分大、中型企业都分布在湘江流域。据有关数据统计,每年湘江都要接纳全省逾60%的工业废水。湘江不仅受镉的污染,同时还受到其他很多重金属的严重污染,如砷、汞、六价铬等。5月26日凌晨,记者团在长沙市黑石渡暗访时发现,浏阳河岸边有企业排污管向河内偷排超标污水,周边有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浏阳河。

  陕西渭河水质依然严重。去年13个监测断面中,76.9%断面超过水域功能标准,有9个断面为劣Ⅴ类。西安市长安区王寺镇太平河是渭河一条支流,记者团在7月17日清晨暗访时发现,太平河周边一些造纸厂仍然在向河道偷排超标污水。

  草案新看点

 

□ 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提出,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水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为了规范水环境质量监测活动,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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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强化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手段,是实行排污许可的基础。为了体现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对水污染物的源头削减和排放控制,修订草案扩大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范围,加强对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修订草案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或者区域内,排放重点水污染物除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详细]

□ 进一步加强内河船舶污染防治

  为加强对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修订草案规定,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以及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应当报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渔港水域进行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的,应当报作业地渔业主管部门批准。……[详细]

□ 进一步增强水污染应急反应能力

  修订草案明确了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主体和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应急人员的组织、培训,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事故预警、应急通信、技术保障以及应急和救助的装备、资金、物资准备,事故后的恢复和重建措施等内容。……[详细]

□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修订草案综合运用各种行政处罚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修订草案规定了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暂扣船员适任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措施,同时要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修订草案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完善了行政措施,强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执法手段。……[详细]

□ 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专门作了相关规定,这是一个很大进步。”中国环境科学院水环境研究所所长郑丙辉介绍说,1989年国家环境保护、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地质矿产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了《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0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对饮用水源保护管理规定相对有了一个提高,现在真正上升到法律的层面,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将产生积极作用。……[详细]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为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主要做了两方面修改:一是全面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二是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对重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加强监测。……[详细]

 专家说草案    

□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在六方面有突破

  参与该法修订的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所长郑丙辉说,针对上述问题,修订草案拟对现行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全面修订。同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在以下六方面有所突破:

  首先,修订草案确立了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制度,为区域限批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草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同时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扩大了饮用水源地保护的范围,强化了对饮用水源的保护措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同时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三,修订草案进一步强调了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制度。目前我们实行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体制。修订草案加重了地方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规定地方政府应当按照总量控制指标削减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应当暂停审批。

  第四,修订草案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纳入了法律体系中,规范了排污行为,加强了监督、监管、监控;加大了对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力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立了超标违法的原则,禁止超标排放和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五草案增加了水污染事故分级、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指挥等规定,补充了一些原来没有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如编制全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淘汰严重污染的落后企业、内河船舶作业的污染监控等。

  第六,针对常见违法行为,明确并提高了罚款金额,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增加了限期治理、限产治理、限产限排、停产整顿、关闭、治安管理处罚以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手段,处罚力度有所加强。修订草案规定,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0%计算罚款,特大污染事故按直接损失的30%计算。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此次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对排污企业是个很大的震慑。……[详细]

▲辽河污染已直接危及渤海水域水质 [全文]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26日表示,从辽河、大辽河入海口情况看,污染十分严重,问题相当突出,辽河污染治理不仅是流域问题,而且直接危及渤海水域的水质。

  毛如柏26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上述情况。

  毛如柏说,检查组在盘锦双台子察看了辽河入海口水质情况。从辽河干流入海监测断面看,2000年至2006年水质基本为劣Ⅴ类。虽然“十五”以来,盘锦市投资建设了50多个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但仍有大量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入河。

  毛如柏说,从大辽河入海监测断面看,2000年至2006年断面水质均为劣Ⅴ类。营口市虽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但由于大辽河在进入营口市境内前就已经为劣Ⅴ类水质,而且营口市仍有部分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大辽河。

 
▲全国人大环资委:辽宁辽阳一公司污水直接排入太子河 [全文]

    两年前,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曾在报告中指出辽宁省辽阳市庆阳化工有限公司向太子河超标排污的行为,辽宁省政府也责令其于去年年底前实现达标排放。

  “但这次检查组在现场察看其入河排污情况时发现,企业依然将含有大量硝基化合物的废水直接排入太子河。”毛如柏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跟踪检查淮河、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时介绍上述情况。

  毛如柏还说,河南省周口市食品、皮革、制药、化工等行业的违法排污现象很严重,今年国家有关部门曾对周口市23家企业进行了检查,发现有15家企业违法排污,占检查总数的65.2%。

  毛如柏称,周口项城市的莲花味精厂,是淮河流域重点水污染治理企业,十几年来因为违法排污多次被处罚和曝光。

  他说:“该企业按现行标准已经做到了达标排放,但每天排放的2.8万吨废水中,含COD4吨,氨氮0.6吨,COD实际排放量占项城市COD排放总量的四分之一,废水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量大。”

  毛如柏分析认为,这种状况与中国部分行业污水排放标准过低直接相关。另外,重点考核指标不能反映水污染的真实状况,如从淮河、辽河流域来看,目前只以COD的削减作为工作重点,但是导致河流富营养化的氨氮,也上升为主要污染物,却没有考核的明确目标。

 

▲人大代表反映:安徽萧县永固镇造纸厂还在排污 [全文]

     安徽萧县永固镇造纸厂自1996年投产以来,一直把褐黑色的污水排放到淮北市石台镇与矿山集镇境内的山河子里,造成极大污染。《人民日报》2005年8月16日读者来信版曾以《安徽萧县永固镇造纸厂污染环境拒不整改》为题曝光,未引起有关部门重视,造纸厂仍排污不止。淮北市防疫部门监测结果显示,这里的地表水污染严重,氨、氮、硫酸盐、锰等严重超标,属劣V类水质。污水威胁百姓生命安全,导致10万亩农田无法浇灌。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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