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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受访者认为制订女性不宜岗位易引发歧视
记者王亦君
  2007年10月22日10:24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10月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在介绍《<a href="http://npc.people.com.cn/GB/28320/80124/index.html"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FF">就业</font></a>促进法》的实施准备时透露,将出台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配套法规,以保证就业公平,比如“明确什么样的岗位确实是不适合妇女的,像水下作业、矿山、井下、高空等,其他行业就必须招收妇女。”

  张副部长的这一“比如”,无疑有着紧迫的现实性。上周,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了一项调查,这项有6106人参与的调查显示,66.5%的人认为,在目前的就业市场上,性别歧视普遍。

  调查中,43.8%的人认为,女性比男性更难找到工作,36.7的人认为差不多。北京某大学国际贸易专业2006届毕业生小常告诉记者,好几家单位都曾以“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不适合女性”为由拒绝了她。

  对于明确规定女性不适合岗位,56.3%的人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其他岗位就没有理由不招女性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认为,目前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女性职工的理由大多是声称该岗位不适合女性,比如“工作繁忙,需要经常加班”,这就需要对那些不适应女性的工作岗位进行界定和细化,让保障公平就业的原则性条款具有切实的可操作性。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什么样的岗位不适合招录女性,那么其他行业及岗位就必须招录女性,这也就堵上了企业巧立名目搞性别歧视的口子,保障了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利。

  明确女性不宜岗位体现了立法者对女性的人文关怀,但同时也出现了另外一种声音。一种比较尖锐的观点认为,划定女性不宜的岗位,实际上是在制造新的性别歧视。有评论称,从历史观点看,女性的发展空间是逐步拓展的,而不是逐步受到限制的。女性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必须由女性自己来证明或创造。在权利保护的立法上,保护性的规定远比限制性的规定要好。世界是发展变化的,即使现在被认为是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一定将来就不适合女性。与其立法明确不适合女性的岗位,不如规定任何岗位不得歧视妇女,把是否从事这一岗位的选择权赋予妇女,而不应首先剥夺妇女的选择权。

  此次调查中,42.6%的人认为,划定女性不宜的岗位,可能反而会减少她们的就业机会。40.4%的人认为,明确女性不宜岗位宜粗不宜细,否则反而会使某些岗位的性别歧视合法化。

  记者接触的一些长期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律师表示,如果对女性不宜岗位进行了一些不甚准确、严谨的界定,随着社会的演变,不仅难以达到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女性就业的目的,反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使性别歧视合法化。另外,不适合女性从事的岗位,不能由立法者说了算,还应该征集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是广大女性的意见。在这个事情上女性是当事人,应该最有发言权。

  47.1%的人担心,配套制度、法规执行不到位的话,“明确女性不宜岗位”,反而可能成为女性就业障碍。

  事实上,在我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中早已明确,矿工是“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但在去年4月湖南省冷水江市毛易镇东塘煤矿矿难中,14名在井下作业的工人中却有6名女工。据当地群众反映,当地使用女工的历史至少在4年以上。“漫长的4年,我们的法律条文一直是挂在墙上啊!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不让那些已经颁布实施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再成为一种摆设。”有人评论说。

  对此,常凯认为,法律和现实从来都是存在差距的。但是,这种立法意向的提出,以国家公权力解决就业过程中的性别歧视,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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