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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草案二审新看点
  正在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再次对禁毒法草案进行审议。此前的2006年8月,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曾对这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修改后的草案对现有戒毒体制进行了改革,加重了对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二年改为一至三年,致力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有委员建议要将行之有效的戒毒方法写进草案,并统筹整合戒毒资源等,这些都是该草案本次审议的新亮点。 [全部]
·欲改革现行体制整合戒毒资源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今天第二次审议禁毒法草案,草案二审稿把公安机关负责的隔离戒毒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劳教戒毒合并为“强制隔离戒毒”,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实行统一的戒毒体制。

  据悉,对于戒毒体制,各方一直存在两方面意见。有常委委员和专家认为,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的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但也有人认为,现行戒毒体制已实行多年,如何改革还需进一步研究,目前还是维持现行的戒毒体制较为稳妥。

  法律委经同其它有关部门研究认为,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现行的戒毒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的强制隔离戒毒体制。

  “但是,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洪虎说。

  草案二审稿把“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期限是一年至三年,其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草案对国家现行的一些戒毒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方针、经费保障机制等也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禁毒法草案是二00六年七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的,并于同年八月进行一审。[详细] 
·禁毒法草案将“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

  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次审议的禁毒法草案,将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据了解,根据禁毒法草案一次审议稿规定,吸毒人员有所列的多次注射吸毒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决定隔离戒毒;对被解除隔离戒毒后又吸毒以及在隔离戒毒期间逃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施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隔离戒毒场所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场所;隔离戒毒工作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工作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

  对于这些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专家提出,一审稿的这些规定基本上是现行的戒毒体制,只是将强制戒毒的名称改为隔离戒毒,将劳教戒毒的名称改为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将完整的戒毒过程分为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实施和管理两个阶段,不利于戒毒资源的统筹配置和合理使用;现行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强制戒毒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三年左右的劳教戒毒。建议统筹整合国家戒毒资源,实行统一的强制性隔离戒毒体制。但同时,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认为,现行戒毒体制已经实行多年,如何改革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目前还是维持现行的戒毒体制较为稳妥。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研究认为,从整合戒毒资源、提高戒毒效果考虑,应对现行的隔离戒毒和劳教戒毒体制进行改革。但是,这项改革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确定具体方案,有步骤地推行。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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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介绍买卖毒品行为

  按照原草案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构成犯罪的,最高可以处十五日拘留;介绍买卖毒品的,最高可以处五日拘留。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危害性并不比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要轻,规定对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明显轻于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值得研究,建议适当加重。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对介绍买卖毒品和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合并,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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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吸毒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原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对经检测确认的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责令其接受社会帮教戒毒,社会帮教戒毒最短期限不少于一年。同时还规定对有所列情形的吸毒人员,由公安机关作出隔离戒毒的决定。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对有吸毒行为的人员,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初次吸毒或吸食低毒性毒品未成瘾的人员,不必要求其接受社会帮教戒毒或进行隔离戒毒。需要采取较长时间的社会帮教戒毒或者隔离戒毒措施的,应是吸毒成瘾的人员。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除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对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或者“因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等情形的人员,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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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为一至三年

  根据禁毒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此外,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据了解,禁毒法草案将一次审议稿中规定的“隔离戒毒”和“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统一规定为“强制隔离戒毒”,并规定:“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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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草案致力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

    禁毒法草案致力于预防和惩治毒品犯罪,并力图减少新生吸毒人员。法律草案将禁毒工作纳入了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禁毒经费列入了国家财政预算以予保障。根据草案,中国将建立健全毒品检测、禁毒信息系统和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草案还对社会各界在帮教戒毒工作中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并规定要大力加强禁毒国际合作。

  目前中国吸毒人员达78万,境外毒品也大量流入中国境内,禁毒形势非常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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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之有效的戒毒方法写进去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荣凯说,“美沙酮替代治疗方法,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是很有效的,应该慢慢推广,建议写入禁毒法”。云南有五十多个美沙酮替代治疗点,管理非常严格。对吸毒人员慢慢降低食用量,而且专门有摄像头监视,还有登记制度,很严格。这在国外也是行之有效的办法。……[详细] 
关于建国以来的禁毒工作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禁毒斗争摆在重要位置,颁布了《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领导人民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禁烟斗争,在短短三年时间里,一举禁绝了为患百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毒品问题非常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两次专题研究禁毒工作。1990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对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明确规定。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惩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专门章节,进一步完善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禁毒委员会,出台了《强制戒毒办法》,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全面加强了禁毒工作。2004年4月15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十届全国人大把《禁毒法》作为重大立法事项。国务院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4年6月,国家禁毒委员会在云南昆明召开了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确定了“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预防为本,综合治理”的禁毒工作方针,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打击“金三角”毒品入境和跨区域贩毒活动专项行动、遏制毒源专项行动、全国扫毒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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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禁毒形势和今后工作
   境外毒品对我多头入境的局面仍未改变。西南境外,“金三角”缅北地区仍是对我危害最大的毒源地。据联合国统计,2005年,缅北地区罂粟种植面积为49.2万亩,鸦片产量312吨,占全球的8%,可产海洛因30余吨,其中约60%进入中国。该地区冰毒等化学合成毒品对我渗透逐年加剧。西北境外,2005年,“金新月”地区罂粟种植面积为156万亩,鸦片产量达4100吨,占全球的87%,对我渗透开始增多。东南境外,南亚和东南亚的氯胺酮、欧洲的摇头丸、南美洲的可卡因进入我境逐年增多。

  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进一步指示,禁毒人民战争务必持之以恒、紧抓不懈、认真落实,实现三年的奋斗目标。6月26日,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作了全面部署。下一步,我们将以解决海洛因问题为重点,全力抓好预防教育、禁吸戒毒、堵源截流、打击犯罪、严格管理、国际合作等工作,夺取禁毒人民战争的全面胜利。一是积极探索禁吸戒毒工作新路子,切实提高吸毒人员戒断巩固率。二是建立陆、海、空、邮立体防控体系,切实堵住毒品入境和内流。……[详细]  

关于国际禁毒立法情况
  关于禁毒立法的形式和体例,联合国禁毒立法专家主要有两种观点:多数专家主张禁毒法律应包括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管理、戒毒、预防教育和机构等,形成一个整体。理由是利用国际互联网进行毒品交易、贩毒与腐败的关系、加强国际合作、控制下交付、收缴毒品犯罪收益等带有禁毒工作特点的内容,难以在刑法等其他法律中作具体完整的规定,写在禁毒法中效果更好。少数专家强调,鉴于联合国禁毒公约、反腐败公约、打击有组织犯罪公约等都存在对同一行为做出法律规定的问题,禁毒立法应注意与各国已经制定的其他法律相衔接,不要对一个行为在多部法律里都作规定,专门的禁毒法只规定其他法律没有的内容。……[详细]  
我国禁毒立法需解决的问题
  制定《禁毒法》,需要明确和解决以下重大问题:第一,确定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第二,全面规范禁毒业务工作、构建完整的禁毒工作体系。第三,进一步明确禁毒法律责任。鉴于现有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尚有不完善之处,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明确“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详细] 
多姿的花朵,罪恶的果实
 

罂粟:多姿的花朵,罪恶的果实

 

   

罪恶的果实 欲坠的生命

 

昆明铁路公安局举行公开销毁毒品行动,包括150多公斤海洛因在内的170余公斤各类毒品被销毁。

 
一审回顾

涉嫌吸毒者可强制尿检 隔离期内脱逃将强制戒毒

   焦点:草案规定,多次注射吸毒、拒绝社会帮教戒毒、在社会帮教期间复吸等四类人,将被送入各省份隔离戒毒所戒毒。但不包括怀孕、正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14周岁以下三类吸毒人员。戒毒期限最长可延至12个月。被隔离戒毒人员如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凡在隔离戒毒期间逃脱者,以及解除隔离戒毒后复吸者,将被强制接受更为严厉的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解除隔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后,戒毒人员3年内,不得脱离由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居委会组成的社会帮教机构。

  此外,对于涉嫌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可进行尿样等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被检测者如拒绝,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将接受强制检测。解除隔离戒毒、强制性教育矫治戒毒人员,也应在3年社会帮教期内,定期接受人体生物样本检测。

  火车站未禁毒主管可罚五千 娱乐场所定期巡查

  
    焦点:
草案规定娱乐场所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禁毒警示标志,并建立巡查制度,检查场所内聚众吸毒行为。场所从业人员为客人提供吸毒条件,即使不构成犯罪;管理人员未制止、上报公安机关场内吸贩毒行为,都将接受文化、公安机关处罚。

  草案还规定了容留他人吸毒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容留他人吸毒个人,未构成犯罪,处10日至15日拘留,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轻微,处5日以下拘留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单位,罚款额度将达万元至10万元。如若缉毒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走私、贩卖毒品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

  此外,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机场、旅店等单位,应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落实防范措施。否则,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将被处以500―――5000元罚款。其范围内发生涉毒行为,未及时报至公安机关,主管人员也将被处500―――5000元罚款。 
 

戒毒药品不得打广告 办戒毒治疗未审批追究刑责

    
   焦点:
戒毒药品不得打广告。按照规定,所有戒毒脱瘾治疗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用药品、器械、方法,不得打广告;收取费用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卫生机关的标准。

  如因医疗机构疏于管理,造成正在戒毒人员变相吸毒,或其擅自离开,而医疗机构没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情节严重者,医疗机构将被停业整顿;医疗机构如向正在戒毒者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直接责任人将被吊销执业证书,处2000元至万元罚款。今后,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必须经过审批,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未构成犯罪,违规机构将被取缔,并处非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将建毒品检测和禁毒信息系统 禁毒新闻发布制度

     

  焦点: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禁毒法草案提出,国家将建立毒品检测和禁毒信息系统、禁毒工作新闻发布制度。

草案将实施多年的禁种、禁制、禁贩、禁吸的重要内容系统化,并原则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娱乐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  
 

 
                                                其他解读
                第一解读: 禁止超范围查封扣押财物
    10月24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增加相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范围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限作出规定;给"加处罚款或滞纳金数额"封顶。
                第一解读:车撞行人无责拟最高赔10%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第76条否定了“撞了白撞”。这新规定颇受争议。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10月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
                第一解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单位最高罚30万
    2007年6月26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针对民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作出修改。
                第一解读:劳动仲裁护劳动者 工伤医疗费一裁终局
    2007年8月26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10月24日至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
                第一解读:节约能源法3处大改 节约资源将成基本国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拟从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明确为基本国策。
                第一解读:禁毒进入立法程序 容留吸毒最高罚10万
    2006年8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禁毒法草案,彰显了中国政府的禁毒决心。
                第一解读:立法城乡规划 告别"领导一句话"时代
    2007年4月24日,城乡规划法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8月24日至30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审议。10月24日至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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