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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眼:行政收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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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收费法:缘何千呼万唤不出来?

  近日,记者了解到这样一组数字:全国有7000多件“红头文件”被作为行政收费的依据,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不过30余件。

  这令人不由想到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公布的一组数字: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加上各种基金征收总额2000多亿元,人头均摊约为500元。

  “收费之多、之乱,与收费依据之多、之乱有着必然的联系”,一些人大代表、政府官员、法学专家分别在不同场合,以不同形式多年呼吁制定行政收费法,可至今仍不见“踪影”。人们不禁在问:行政收费法,为何出台这么慢?

  收费之诉

  今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透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多个部门正在研究个体工商管理费的处理问题。有专家解读说,收取了20多年的个体工商管理费有可能被终止。

  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是否合理,近年来屡受质疑。引发各方关注的是一起诉讼。

  年近60岁的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人,开了一家眼镜店。2005年5月,他学习有关文件后,感觉工商管理费收取不合法,便从当年7月开始,不再按月交纳个体工商管理费。在拒缴个体工商管理费9个月后,程元福收到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分局处罚决定,要求补交拖欠的1350元工商管理费,并另处罚款1300元。2006年7月,程元福以工商分局收取管理费的行为不合法为由,一纸诉状将当地工商分局告到法院。

  案子最终以程元福败诉结案,败诉的依据是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

  案子虽然败了,但对个体工商管理费合理性的讨论并未停止,各种质疑此起彼伏。在舆论的“轰炸”下,个体工商管理费最终出现了松动的迹象:

  2007年年初,北京、天津取消收取个体工商管理费,上海、浙江、四川、重庆等地方政府也纷纷表示将取消个体工商管理费。

  今年9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公开表态:个体工商管理费问题,会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果”。

靠什么终结行政乱收费?

  依据之乱

  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现象,老百姓反映强烈,并不时有人提出诉讼,但无一例外以败诉告终。专家表示,行政收费的混乱,源于依据之乱。

  有关部门的一项初步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7月,全国涉及行政收费法律文件总共约7600件。而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有30多件,行政法规规章有400件左右。余下的7100多件,都是被俗称为“红头文件”的部门和地方规范性文件。

  分析这些行政收费依据,问题较为突出:收费设定权限不明确,项目不合理,程序不规范。有些法律只原则规定某类收费,但具体的收费办法授权行政机关规定。有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了行政收费,但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不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认为,法律规定的混乱,无疑给了“收费冲动”以“空子”,收费多、收费乱在所难免。同时她表示,“红头文件”设定的收费规定,层级低、数量大、内容杂、随意性大,是行政收费改革需要清理的重点。

  记者还了解到,1993年10月,财政部《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列明:“在法律、法规之外,任何地方、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擅自设置收费、罚没项目。”这是不是意味着众多的“红头文件”收费依据不合理呢?

  刘莘表示,“红头文件”作为收费依据是否合理,很难一概而论。财政部的规定是方向,是正确的,但如果财政体制自身问题如财政拨款不到位,基层执法缺乏经费等不解决,就无法达到治本的效果。再则,《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是一个部门规章,层级并不高,权威性还不够。

  她说,要解决行政收费依据存在的问题,必须有一部法律进行统一规范。

  规范行政收费,迫切需要立法,已成社会共识:

  2005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制定行政收费法,还草拟了范本。

  2007年5月,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收费项目的设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而不是以行政审批方式设立。”

  立法之难

  2006年,新华社一则消息显示:当年1月全国人大已将行政收费法列入立法规划。

  时至今日,关于行政收费法的立法进展,还无新的消息。

  一项群众期盼、专家学者呼吁,已列入立法规划的法律,为什么步履蹒跚?

  专家分析,行政收费涉及群众利益,又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必须尽快规范,这已形成共识。但行政收费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情,与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改革、财税制度改革等息息相关。如果草率出台一部法律,质量不高,留下隐患,执行起来困难重重,其法律效果就会打折扣,与初衷相悖。

  其实,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就曾起草过行政收费法,但因种种原因搁浅了。据悉,其中最大的原因是涉及部门太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太复杂,遇到的阻力太大。毕竟谁也不愿意放弃自己的收费权。

  “尽管问题多、阻力大,但行政收费法的出台是可预期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乐观地表示:如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大趋势下,各种托词、阻力、障碍最终都会消失。

  据了解,目前对行政收费的情况还没有完整详细的数据和分析,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进行详细准确的立法调研,研究的内容包括行政收费的概念、设定权限、收费项目和收费程序等。

  “虽然目前还没有行政收费法出台的时间表,但有理由相信,伴随着我国行政改革、行政法治化步伐的加快,行政收费法的出台步伐会越来越快。”姜明安教授如是说。
 [全文]  

千万医疗器械走私大案 2000元的器械变3万元
   

缉私警正在清点涉嫌走私的进口医疗器械

  10月26日,南京海关向社会宣布:南京海关缉私局近日成功破获一起全国数额最大的进口医疗器械走私案,该走私团伙先后300余次,利用国际快递样品、礼品等包裹的形式,从美国走私进口心脏支架、冠状动脉球囊、冠脉导丝、导管鞘等医疗器械,涉嫌偷逃税款200余万元,涉案金额1100余万元。

  包裹存疑 顺藤摸瓜

  2006年10月的一天,江苏镇江市民夏某莫名其妙收到一个美国寄来的内装医疗器械的快递包裹。懂得些贸易常识的夏某心想,进口这些东西海关难道没有规定吗?同年11月,夏某带着疑问到南京海关隶属的镇江海关缉私分局咨询此事,并告诉缉私警这个包裹是一个叫谭某的朋友托他签收的。

  美国寄来的包裹、价格昂贵的医疗器械、帮人代收包裹……一系列的疑问萦绕在缉私警脑中。

  我国有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对进口医疗器械的进口监管非常严格,具有资质和许可才能进口医疗器械。通过快递进境医疗器械,显然违法。

  缉私警根据夏某提供的线索,从快递公司几十麻袋快递单中翻查,并没有发现从美国寄给谭某的包裹单。难道谭某从来不亲自收包裹,都是委托他人收取?
[全文]   
上海创新大型活动组织管理 最大限度减少不便

上海2007年世界夏季特奥会


    
 秋风送爽,上海盛会不断:旅游节、购物节、女足世界杯、特奥会、国际马拉松比赛……在这些大型活动中,市民却并未感到出行的不便。这得益于上海警方对这些活动的提前介入、精细操作、周到服务,最大限度减少扰民。

  争分夺秒精细操作

  上海市公安局指挥部指挥中心副主任单雪伟说,每年仅市局指挥中心直接协调的大型活动就有200多项,而上海每年采取封路措施却总共不到10次。这是如何做到的?

  首先,上海警方服务在管理之前,争取提前介入:活动主办方尚未申报,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获得信息后就主动上门联系,商量活动时间、活动场地,优选活动方案。在时间上避免与各类考试等重要活动冲突,场地则尽量少占用公共资源。其次是“精细操作”:在上海,如何采取封路措施,每次都需拟就多个方案,最后遴选优化。在封路过程中,也不是“一刀切”把所有车辆通通限制,而是先限制社会车辆,到最后才限制公交车辆。在高架路上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甚至以秒计算,有的只有短短20秒。

  大型活动尽量不封路

  新近举行的女足世界杯开幕式,就是警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便民”的基本理念的很好体现。

  由于举办地虹口体育场仅有两条主要疏散通道,交通条件较差,而开幕式参与者则将近3万。警方设计的预案为下午4时至晚上10时在体育场周围封路,公交车辆也改道。

  按照以往惯例,公告了就要实行管制。但由于封路对周边交通及百姓出行影响太大,警方尽一切努力争取不封路。为此,虹口交警支队投入了现有警力的82%,上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周密部署,采取“以面保点”的方案,最远的疏导车流的岗位设到了体育场1公里之外。当日的交通保持了畅通、安全。

  站在百姓角度思考

  “如果我是参加活动的群众,我将获得什么便利;如果不是,我又将受到什么限制,我能否承受”——单雪伟介绍,他们要求每位警察都站在百姓角度这样思考问题。[全文]   

强化物权保护 增加财产性收入

  中国法学会近日召集首都法学界、法律界部分法学家,畅谈学习十七大报告的感受和体会。大家认为,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内涵丰富、富有新意。

  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就是要着力重视和改善民生,逐步形成全社会平等的就业体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医疗保障制度等,初步构建一个普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要让老百姓的财富保值增值。“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表明了我们党强调要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等手段,尽量为老百姓创造机会和条件,来增加老百姓的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必然会涉及到各种投资,除了投资开办实业以外,还包括投资各类金融产品,包括储蓄、债券、保险和股票等,这些投资都需要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大家还重点列举了《物权法》在保护财产权、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方面的作用。《物权法》确立了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有助于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是保护老百姓财产、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基本法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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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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