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新闻强国社区强国论坛强国博客|先锋网中国人大中国政府中国政协中国工会
 

国有重要行业:国家既依法保护又严格监控
往期回顾

★食品安全法草案起草专家:安全标准要以人为本

★行政收费法:缘何千呼万唤不出来?

★党的十七大报告让民主声音更响亮

★全国人大力促司法公正 部分劳动争议案有望两月解决
★司法改革凸显“人本”关怀 法律监督维护公正

★行业垄断惹众怒 反垄断法欲破垄断难题
★依法治国十年见证:法治改变中国
算好人生“七笔账”  职务犯罪就是自毁前程
★法治印象:深圳市长的权力小于许多内地城市

★民主法制周刊:触摸法治脉搏 追踪社会热点
★我国立法加大对劳动者保护
★酒仙桥危改:僵局如何打破?
★地方党委出台文件:先找法制参谋
★盘点“依法治国十年”:法治国家离我们有多远


  国有经济对一些重要行业的控制,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竞争问题,而是一个有关国家经济安全进而有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根本问题。

  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第七条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通过距草案正式列入立法议程,时隔13年;距当年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时隔20年。

  这部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中,总则第七条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予以保护这一条款,引来公众和业界普遍关注。如何理解总则第七条的意义?该条又折射出哪些信号?

  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合法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是垄断的判别标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是垄断


  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前500强大多数是国有企业,所在行业大部分为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性行业;而前10位的,都是垄断行业的企业,中国移动居首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等位列其间。2006年,157家中央企业实现利润7546.9亿元。

  对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存在争议。国有资产法律专家、武汉大学法学院孟勤国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一些人将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将国有经济的退出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一个指标,因而质疑国有经济在一些重要行业中的控制地位。

  他强调,“将控制地位本身视为垄断是不符合反垄断法法理的”。反垄断法从来不以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作为是否垄断的判别标准,而是以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垄断的情形之一。国外的反垄断法是这样,我国的反垄断法当然也是这样。

  反垄断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同时明确对其“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控制重要行业是国家职责

  ○国有经济控制一些重要行业,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界定了国有经济控制的重要行业的特征。”

  孟勤国解释,重要行业是指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如金融、石油、重工业制造等。所谓命脉,是指行业状况能够直接决定或表现整个国民经济的状况。现代经济是一个复杂的依赖性很强的经济共同体,某一方面出现了问题都可能殃及整个经济体系。

  孟勤国介绍,我国石油对外依赖度已近50%,如果发生国际和地区重大争端,无法进口石油,我国将处于极端被动的地位。有些行业虽不属于国民经济命脉,但涉及国家主权与独立,如军工制造。此外,烟、酒、盐等专营专卖行业也是重要行业,这些行业生产的往往是一些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直接相关的产品。

  孟勤国说,国有经济对一些重要行业的控制,不是一个简单的市场竞争问题,而是一个有关国家经济安全进而有关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全的根本问题。

  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的最高利益,也是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基础和价值所在。

  孟勤国分析,即便号称市场竞争最自由的美国,也常常以国家安全的名义干预国外对其重要企业的并购。他认为,“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控制一些重要行业,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国家保护≠放松监控

  ○经营者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等都应在监督之列,尤其是价格


  国家一方面保护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同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加以监控。反垄断法第七条确立了国家保护和监督经营者的基本框架。

  孟勤国说,国有经济控制重要行业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业由国企独家经营。与其他行业一样,重要行业仍然需要多个相互独立的经营者,以便竞争。

  他认为,重要行业的经营者相对集中,容易出现滥用控制地位的现象,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促进技术进步,国家必须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控,尤其是价格,往往是经营者非法经营行为的最终体现。

  经营重要行业本身就比较特殊,经营者不能一方面享有经营重要行业的优势,同时以“自主经营”对抗国家的监控。孟勤国认为,“市场化并不是经营者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政府该管的必须管。”

  第七条规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孟勤国认为这表达了市场经济的一项普遍义务,即任何行业的经营者都必须遵守的。

  孟勤国表示,重要行业经营者,必须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

  “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监督,而是涉及具体经营事项的监督。”现在公用事业价格听证会大多成为涨价会,很大程度上是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不够透明。经营者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日常生产、成本开支、产品销售或服务方向等,都可能影响到社会和公众利益,因而都在接受监督范围之内。

  孟勤国认为,除国家机密外,重要行业经营者应公开经营状况,不能以“商业秘密”对抗政府和公众监督。否则,经营者容易利用控制地位或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面临执法难

  ○反垄断法执法中,可能遭遇行业法律不同规则、行业监管不同机构的协调难题


  “我们只是被动的接受者”――中国移动提出:“国内电信业格局不是我们公司定,是信息产业部等国家部委的事,我们是被动接受者。”

  “我们只是电价的执行者”――国家电网表示:“上网和供电电价不由我们来定,是国家发改委定的,我们只是这个电价的执行者。”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按照第七条规定,反垄断法并未规定电力、电信、铁路、能源等特殊性行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任何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黄勇提出,反垄断法执法,可能遭遇行业法律不同规则、行业监管不同机构的协调难题。

  他举例说,现行《电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可向电力管理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如发生电力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交易情形,应属典型的垄断行为而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这里行业主管机关和反垄断法均可能依照不同法律部门而成为有权受理机关,依上述规定,“依法处理”也将使得实体法律适用存在不确定,可能造成执法矛盾。

  推而广之,未来的电信法、能源法等在确立行业特殊性监管的同时,都可能造成市场监管标准、监管机构,在权责上的分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经济法室主任王晓晔表示,反垄断法的任务是制止垄断行为。由于国有大垄断企业都有一个监管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一个敏感话题。王晓晔认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能否在这些被监管的行业执行反垄断法就是一个大的挑战。“如果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被监管行业不能执行反垄断法,中国反垄断法就会与其应有的权威和地位极不相称。”。
 [全文]  

 姜明安:反“乙肝歧视” 法律更严 维权路广


  
背景: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消息称《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强查乙肝病毒将被罚款1000元。此项规定引来多方关注。此外,明年1月1日《就业促进法》等几部劳动新法开始实施。就此,本报记者专访北京大学劳动法学专家姜明安教授。

  长时期以来,人们对“乙肝病源携带”存在认识误区,错误认为乙肝病毒可以通过人们一道工作、学习、社交活动等一般接触而传播,乙肝病源携带者可能构成对周围人群健康的直接威胁。

  大学生入学体检、企业招工体检、公务员录用体检等各种体检标准中,均设置“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将众多的“乙肝病源携带者”公民挡在入学、就业和任公职的门外,而这部分人多达1.2亿。

  这种歧视不仅给“乙肝病源携带者”带来无尽痛苦,也给他们的家人造成了诸多损害。对此,许多人选择了默默承受,但也有人勇敢站出来,采取各种方式抗议,个别极端的甚至以暴力反抗。

  舆论对“乙肝歧视”的声讨惊醒了医学界,医学专家终于站出来公开向社会说明:乙肝病毒传播的途径主要是血液、母婴和性,人们在一起工作、学习和正常的社交活动不会传播乙肝病毒。

  正因为这种对乙肝病毒的科学认识和对这种认识的宣传,使广大国民、政府机关、企业、组织大大消除了对“乙肝病源携带”的恐惧和减少对“乙肝病源携带者”的歧视。

  一系列反“乙肝歧视”的法律、法规、规章应运而生。

  一、反歧视法律更多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源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务员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应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随后制定的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源携带者可以担任公务员。国家人事部在《公务员录用规定 (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此外,近年大学入学体检也取消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标准。

  二、不同事项维权不同

  根据我国现行法制,乙肝病源携带者如果在就业中受到歧视,可依《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提起诉讼。

  如果在报考公务员中受到歧视,可依《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申请行政复议,并可依《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

  如果在大学入学中受到歧视,可依《教育法》第八十一条,向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学习法律有备而来

  乙肝病源携带者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了解自己的权利和法律规定的维权途径、方法。

  其次,过去如果曾经因乙肝病源携带就业、入学或报考公务员受阻,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就业促进法》等新法实施后,乙肝病源携带者可重新申请就业、入学和报考;若用人单位再次拒绝,应注意收集“乙肝歧视”的证据包括语言、文字或其他形式的证据,以备随后申诉、诉讼或采取其他救济方式时使用。

  如果乙肝病源携带者已经就业、入学或被录用为公务员,应学习有关医学知识,并向周围同事、同学宣传,解除他们不必要的担忧,以保持相互关系的和谐。
[全文]   

  最高法:司法改革要抓四项基本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说,法院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肖扬说,司法改革的基本任务可分解为四个方面: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规范法官行为。“合理界定司法职权,实现司法职权相互制约监督的最佳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根本要求。”

  肖扬提出,司法改革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解决好法院系统内部权力结构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内部审判机构、管理机构之间的分工,理顺不同审级法院的相互关系,科学划分上下级法院的工作职能,推动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的新型司法体系。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的不同环节,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

  “坚持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审判的宪法原则,确保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

  肖扬提出,要加强保障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建设,解决好法院如何公正司法的问题。积极探索能够有效抵御各种干预的司法体制机制建设,防止和避免对司法活动的不良影响。继续探索行政案件管辖制度改革,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全面贯彻执行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和执行制度,建立完善的诉讼程序运行机制,逐步提升司法的公信度。

  “禁止就个案的定罪、量刑事实和证据向上级法院请示,保证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和二审的审级监督功能。”

  肖扬提出要完善制约监督机制,解决好法院如何运转和管理的问题。要建立审判权与监督权符合司法活动规律、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强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建立统一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立健全法官惩戒机制,加强审判监督、纪律监督,处理好舆论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平衡关系。

  同时,肖扬还提出要建设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规范法官行为,解决好法官的组织配置和司法作风问题。
[全文]   
相关新闻

反垄断法是反“垄断的行为”而非“垄断的状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视频报告会 贯彻学习反垄断法

杨景宇:我国不存在“行政垄断”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谈反垄断法热点问题

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

反垄断法:“经济宪法”利剑出鞘

盛华仁:反垄断法是中国法律体系完善的重要标志

行业垄断惹众怒 反垄断法欲破垄断难题

反垄断法欲破垄断难题

反垄断法将如何影响垄断行业?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字秀春)
 
 
您的留言
内容:
请您注意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人民日报网络中心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07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