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3日电 “收到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都是小事。身份证号码一旦被大量滥用,未来的损失将是无可挽回。会带来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的缺失。 ”今天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小组领衔人周汉华,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时表达了自己的忧虑。
周汉华指出,身份证含有中国的特殊性,因为并不是每个国家都有统一的身份识别码,在其他国家,对于是不是有全国的身份识别码,在有些国家是有很大的争论,因为涉及到基本人权的问题,我们国家有一个统一的身份证号码,但是身份证是实名编码,从身份证号码里可以解读出他出生在什么地方,出生年月日等等,它是一个实名编码,和绝大多数国家统一实施身份识别码,并不是实用编码,比如说美国的社会保险号是一个随机的编码,比如车牌号,它是随机的,不带有含义的。
我们的身份证号码一旦被大量滥用,未来的损失将是无可挽回。周汉华说,我们现在目前还处在数字化生存的初级阶段,网络走入寻常百姓家还是最近几年,而且最近网民增长率非常快,即使这样,互联网普及的人数还是12%左右,和国际社会50%用户普及率来讲还是非常低的。在北京海淀区,也只有30%多的互联网用户的普及率,我们的数字化生存还没有发展到这个阶段,所以我们现在的个人信息的滥用,所造成的危害,还没有达到那么一个阶段。随着信息化的发展,网络普及率的提高,随着数字化收入水平越来越现实,这种信息的滥用所造成的后果,就会和我们的数字化生存水平提高一样,会更加严重。 到那个阶段,不仅仅是一个简单感觉到生活不方便的问题,就会带来你的财产损失,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的缺失。
周汉华说,如果大家对自己的信息在网上运行,缺少了信心,没有安全感,我们数字化生存,实际上就没有源头了。大家都不敢提供真实的信息,不敢在网上提供信用卡号,不敢在网上提供你的电话号,也不敢提供你的身份证号。正常的商业交往,正常的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就不太可能,这样就所谓的信息化给我们带来的无限可能性,几乎不可能实现。我想这是最可怕的事情。

周汉华:网络上最严重的信息泄露是两“码”滥用
“现在网络上最严重的信息泄露,是身份证和电话号码两“码”信息滥用。这是一些不法之徒的利益团体、个人见利忘义的结果,将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的社会交往,使我们正常的商业秩序无法进行下去。”今天下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小组领衔人周汉华教授,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与网友进行交流时做如上表述。
周汉华指出,现在网络上最严重的,我自己归纳为两“码”信息的滥用,一个是身份证号码,一个是电话号码。实际上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是信息社会、数字化生存里面两个最关键的要素,但是这两个“码”在网络上,网络上找个人身份证号码是可以找到的,找个人电话号码也可以找到,未来这两个“码”滥用,这个损失后果,不用太长时间,在两三年之后,不只是垃圾短信简单的问题,它会使我们正常的社会交往,使我们正常的商业秩序无法进行下去。 [全文]
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将会加速
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首先要进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然后再进入全国人大的正式审议程序。据他所知,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一直没有能够列入到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当中去,这是一个比较大的遗憾。因为,前些时候,人民网和人民日报做过一个在线的网友调查,发现90%以上的网友都遭受过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近90%的网友主张要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但是这几年一直没有能够列入到立法计划,可能有各种原因。
我们国家立法有自己的特点,向国务院负责起草的法律,需要经过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才能向全国人大提交,按照现在正常的统计,每年能够制定或者修改的,经过国务院程序出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加起来大概是40到50部。所以,加上中国发展变化非常快,每个领域的立法都应该说有它的必要性,这样立法机关在排序的过程中,有一个选择的问题。所以,这几年一直没有列入到国务院立法计划当中。[全文]
个人信息处理包括三大环节 保护法重点保护
周汉华说,个人信息是不带有价值判断的,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从各国的个人信用管理来看,个人信用,尤其是个人信用信息,从各国的信用制度来说,更多和所谓的负面性信息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说,征信机构可以对某一个人的个人负面信用信息,比如说你不还贷,比如你欠款,你不按时支付货款等等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由此对个人的征信情况进行一个描绘。
在我们国家个人征信管理立法当中,怎么样明确这两者的界限,使征信管理更多地侧重在对个人的负面信息的采集,而不是无限制的扩大征信信息的范围,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全文]
增强意识 学会利用现有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尤其比如当你去上网的时候,因为现在网络上,流氓软件也好,间谍软件也好,有很多,人家给你随便在网上远程加一个木马程序,或者做一个手脚,你在网络上就是一个透明人,你访问了什么网站,你怎么购物,你都喜欢什么品牌,你喜欢看什么内容,实际上对方看得一清二楚,你在网上写了什么字,人家都一清二楚,这不是靠法律来解决的,对于个体来说,要增加自我防范的意识。[全文]
个人信用小于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不带价值判断
周汉华说,个人信息是不带有价值判断的,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从各国的个人信用管理来看,个人信用,尤其是个人信用信息,从各国的信用制度来说,更多和所谓的负面性信息联系在一起的。就是说,征信机构可以对某一个人的个人负面信用信息,比如说你不还贷,比如你欠款,你不按时支付货款等等对这些信息进行收集,由此对个人的征信情况进行一个描绘。
在我们国家个人征信管理立法当中,怎么样明确这两者的界限,使征信管理更多地侧重在对个人的负面信息的采集,而不是无限制的扩大征信信息的范围,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全文]
相对瓶颈制约《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
个人信息保护从必要性上来说,已经是非常清楚的问题了。从立法的困难来说,可以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分析。我想从大的背景来看,中国正在从一个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在一个转型阶段,我们的政府管理也在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向法制行政的方式转变,所以在大背景之下,你会发现在很多方面,都有立法需求,或者“百废待兴”。
这样的话,在大背景当中,必然会出现一个立法资源的相对瓶颈制约的问题。我刚才已经说过,在中国叫立法,每年大概要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加起来,大概是40到50部之间,这样的话,究竟哪些法律能够顺利地列入立法议程,现在实际上形成了一个瓶颈。所以在我们立法体制,在有实质性的调整和完善之前,每一部法律的制定都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全文]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身份证使用与查验
周汉华说,《居民身份证法》对于在什么情况下,必须使用或者查验身份证,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或者查验身份证是有非常明确规定的。现在,我们就发现,我们很多活动的主办单位,为了自己图省事,或者由于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认识不到位,一般要求提供身份证,或者复印件,就造成了对参与者不公平的局面,这个单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
《个人身份证法》的执法机关是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有这个责任,对于居民身份证什么情况下应该使用和查验,应该进行一次执法检查,不允许任何一个主体都随便要求我们必须出示和使用、查验。
这种事情显然违反居民身份证法。居民身份证对使用和查验要求很高,必须行政法规规定了可以要求对方使用,或者查验对方身份证的时候,才可以使用和查验。但是我们走到社会上任何一个地方,都要求使用和查验,或者你必须走开,或者你必须提交,这对消费者是很不公平的两难选择。[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