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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亮点
  2007年12月27日09:10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郭晓宇 食品安全法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确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必须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食品安全法草案加大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这类动物肉类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对依照本法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草案用了十多个条款详细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责任。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吊销许可证和对责任人员的从业禁止。

  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与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衔接。在民事责任方面,草案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按价款10倍赔偿,这就是人们呼吁已久的惩罚性赔偿。目前,我国的民事损害赔偿理念,还停留在让加害方负补偿性赔偿责任的阶段,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方式对经营者而言是微不足道的,他们在“大方”地支付赔偿后,还会继续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与补偿性赔偿相比,惩罚性赔偿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但是此规定只适用于欺诈行为,双倍赔偿的惩罚性对于经营者来说也很有限。而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处罚力度空前加大,进一步加大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制止经营者凭借自身信息、技术、资源的优势,恣意侵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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