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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编者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城乡规划法、民事诉讼法等在2007年相继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几次会议中高票表决通过,社会保险法草案、食品安全法草案、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行政强制法草案、循环经济法草案等法律草案也相继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这些事关民生的法律及草案有的将在2008年开始实施,有的将在2008年继续审议以致通过,无论如何,它们都将深刻地影响我们的生活—— [我来说两句]

 

    民主政治周刊   致读者


 ·劳动合同法来了 “铁饭碗”不会回来

   专题           全文

  焦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它旨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与现行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如: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纠正滥用试用期的行为、纠正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规范,以及合同到期前终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条款。令人没有料到的是,在它实施前却发生了一股企业与员工解约的风潮,不少企业开始大规模地解雇员工……

  企业:“狼”来了

  在企业一方看来,劳动合同法就像一匹“狼”,让人焦躁不安。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一旦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就成了永久员工,企业需终身雇用他。显然,这一规定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这位管理人士感叹道……

  
专家:企业误读劳动合同法

  曾参与劳动合同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学教授、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肯定的是,劳动合同法不是有些人想像的那样可怕,它不是一匹“狼”。劳动合同法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一个职工在企业工作了十年,仍然要签短期劳动合同,这本身就不利于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个临时性的工作岗位很难想象能够建立起稳定的劳动关系。增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增进职工与企业的感情,有利于职工积极钻研业务,使职工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共同把企业搞好,形成企业与职工共赢的局面。
  
守法:劳资双方将日趋和谐

  劳动合同法固然是以保护劳动者为立法主旨,但也充分考虑了平衡资方利益。目前出现的种种违背立法初衷的现象,主要是因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而引起。加之配套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也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产生理解上的偏差。

  值得期待的是,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部门正在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也将作出司法解释。相信,随着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将会逐步得到纠正……
全文

 ·就业促进法 平等就业  法律撑腰
 

   专题           全文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使得就业形势严峻、就业压力巨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将给公众就业带来福音。

  该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同时,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等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该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而受歧视。这就意味着,原先易遭受歧视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妇女、身体残疾者等人群的就业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除此之外,百姓将能从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获得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全文
 ·个人所得税法 低收入者 减轻税负
——(修正案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法专题

  近两年来,在我国居民收入进一步提高的同时,居民的生活消费支出和物价指数有所上涨。从财税专家到普通百姓,呼吁对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上调的言论越来越多。2007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的减除标准从现在的1600元/月上调到2000元/月。该修正案将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数据测算,把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以后,全国工薪阶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会发生一些变化。预计在2008年,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总人数比例将由目前的50%左右下降到30%左右。调整后大部分工薪收入者因收入达不到减除费用标准而免于纳税,中低收入者负担也将大大减轻……全文

 
 ·城乡规划法  城乡统筹 规划公开
   

   专题           全文

 在一些地方,城乡规划常常因为“政绩工程”而反复无常:一任领导一规划,城市街道刚刚填罢又开挖,绿化带今年20米、明年30米……公众对此反应强烈:这规划怎么成了小孩的脸,说变就变!

  针对这一难题,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此外,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也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全文

 ·民事诉讼法  申诉执行 有望解“难”

   民事诉讼法专题  全文

  2007年,施行16年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决定,申诉难、执行难两大司法顽疾,有望得以突破。

  解决申诉难,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再审事由更加具体。修改前的民诉法申请再审的事由有5项,修改后进一步具体化为13项再加1款;二是明确了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规定了再审的审查期间;三是完善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为打击“老赖”,修改后的民诉法提高了罚款数额。修改前的民诉法规定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对个人的罚款为1000元以下,对单位是3万元以下;修改后对个人的罚款提高到1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同时增设了立即执行制度: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全文

 
 ·社会保险法  社保基金 完善监管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近年来,上海百亿元社保基金挪用案等一系列社保基金违法违规案件浮出水面。2007年12月,社会保险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该法重点加强了对社保基金的监管。该法有望在2008年通过实施。

  如何从多方面加强社保基金监督?草案明确规定,社保部门负责对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检查结果;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实施监督。

  同时,草案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和待遇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全文
 ·食品安全法  安全标准 更加严密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食品安全法草案专题

  “红心鸭蛋”、“毒大米”……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让老百姓很是担心。食品安全,成为2007年一个焦点话题。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了食品安全法草案。这部法律如能在2008年通过并实施,将给老百姓一颗“定心丸”。

  为了解决目前一种食品有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套标准的问题,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安全标准”制度: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吃出问题找谁?草案强化了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确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标签制度和索票索证等制度,并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全文
 
 ·行政强制法  措施适当 不得滥用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专题

  在我国行政强制执法中存在两个典型问题:“乱”和“软”。在征地和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滥用强制措施,老百姓与政府部门纠纷时有发生;一些环保执法部门则不作为,对违法排放污水、黑烟的工厂“装聋作哑”,放任环境恶化。

  新的一年,这种状况有望改善。行政强制法草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该草案对行政强制措施、执行方式、权限设定等予以明确规定,在赋予行政机关必要执法权的同时,着力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

  按照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实施非强制性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设定行政强制应当适当,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不得滥用……全文
 ·水污染防治法  加大罚款 不设上限
——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

   专题


  据环保总局监测,水污染形势严峻,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于2007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两次审议,2008年有望正式出台。“守法成本较高,违法成本较低”的问题,将得到加速解决。

  “明确责任,加大处罚”成为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亮点。修订草案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很多条款,罚则也有增加。相比于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中普遍增加了对于违法行为的罚款具体额度的规定……全文
 

 ·循环经济法  乱拆乱建 将受限制

——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
   饭店吃饭使用一次性餐具、月饼等食品“豪华包装”……2007年8月,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法如能在2008年通过实施,以上不环保的做法将受限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迅速,但却建立在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废物大量废弃的基础上。资源供应和环境容量保障不了经济长期增长需要。同时,污染问题非常严重。过去治理污染,我们往往采用“末端治理”,成本太高。制定循环经济法,就是要改变这种经济发展和消费模式。

  草案规定,国家在保障产品安全和卫生的前提下,限制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一次性消费品的生产和销售,具体名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单位和个人在设计产品包装物时,必须执行产品包装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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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民日报·民主政治周刊     编辑:字秀春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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