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 2008年01月02日14:54

 
 


“‘红头文件’评点栏目”征集报道线索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红头文件”的质量,《民主政治》周刊今天起推出专栏《“红头文件”点评》。该栏目以记者调查与专家评点相结合,既监督问题“红头文件”,又宣传有借鉴意义的“红头文件”。欢迎广大读者提供报道线索,并附相关证据。 [我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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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梁园区教育局的文件:向学生借钱还债

  焦点:“建校费”竟然收了10多年

  2007年12月10日,河南商丘市民林女士告诉记者,她的小儿子李山(化名)在商丘市第七中学读初一,12月5日孩子向她要了300元钱,说是学校要同学们交“建校费”, 等学生初中毕业后再退还。这时林女士突然想起,大儿子几年前在这所中学读书时也交过这笔费用,而且学校从来没有给开过任何正规收据。

  于是,心存疑虑的林女士开始通过在当地教育系统的熟人了解这项收费,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建校费”竟然收了10多年都没人管!林女士说:“交多少钱是小事,关键是我觉得这种费用收了这么久,却连个说法都没有,很不合理。”

  “我们向学生借款是有文件依据的”,林女士得到了当地教育部门这样的回答,并看到了三份文件:一是中共商丘市委(现梁园区委)文件(市发[1996]19号)《关于多渠道筹借教育经费的决定》规定:对市区各中小学在校生进行借款,毕业离校时一次性还款。二是按照商丘市教育筹资委员会(市教[1996]1号)《关于对市区中小学在校生实行借款制度的具体规定》,向每生借款300元。三是商丘地区行政公署会议纪要(现商丘市政府)([1996]8号)的相关规定。

  调查:借新生的钱还老生的账

  学生家长愿意交这笔钱吗?为什么学校要收“建校费”?钱都收去干什么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进行了走访。

  对于学校长期向学生收取“建校费”,尽管受访的学生家长们一致认为不合理,但他们并不打算向学校“讨说法”。一位姓李的家长表示“习惯了”,孩子从上幼儿园到初中,“不知交了多少冤枉钱,而且有些是中央反复强调不让收的。但天高皇帝远的,收了就收了,谁又能咋的?”

  还有不少家长担心,“如果把学校惹恼了,孩子就没办法好好学习了。”

  采访中记者还发现,向学生收取“建校费”的并非只有商丘市第七中学,商丘市六中、八中,商丘市前进小学等学校,也正在向学生收取300元的借款。

  商丘市第七中学校长翟卫华表示,“借款”是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收取的,目的是为了解决1996年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时遗留下来的问题,并且收的钱也不会留在学校,而是上交到区教育局。

  翟卫华还说,借的钱都开有借条,等学生初三毕业时连本带息一起还。他们学校初一学生共240人,目前交钱的有100多人。

  根据翟卫华出示的一份借款单据显示,借款原因是“改建、扩建中小学”。

  对此,梁园区教育局局长李文韶表示,向学生借款300元一事是他给城区3个初中、10多个小学校长布置的任务,在遵循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向每个学生借款300元钱交给区财政,还10年前的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欠款。对家庭特困学生免予借款。

  据李文韶介绍,1996年,为使梁园区通过省“普九”检查验收,当时向城区中小学在校生借款800多万元,给几所中小学建教学楼,顺利通过了省“普九”验收。从那一年开始,梁园区教育系统就开始年年借款还债,借“新生的钱还老生的账”,一直持续到今天。目前“普九”欠款还有700多万元,每年向城区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借些钱,区财政再给补贴点,然后还毕业生的钱。

  “我们向学生借款是有文件依据的。”李文韶所说的文件依据,也就是林女士见到的那3份文件。

  就梁园区教育局向学生借款一事,商丘市教育局监察室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负责人说,2002年,他们曾经查处过一个和梁园区教育局借款类似的案件,当时是按非法集资处理的。

  这位负责人说,关于梁园区教育局向学生借款300元的事情,以前也有学生家长向他们反映过。他们也通知过该区教育局,让他们停止这种借款行为。目前全市只有梁园区在收取。10年前有关部门下发过相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应该已经废除了,不过有关废除文件的证明他没有找到。

  后记:

  记者发稿时,商丘市相关部门负责人来电表示:梁园区委、区政府得知向学生借钱还债的情况,连夜召开紧急会议,责成相关单位全部退还学生借款,以后不再收取。对此,本报将跟踪报道。

  评点:“借款文件”不是合法行政

  国家行政学院副研究员宋功德

  评点专家:姑且不论学校通过向学生借款这种方式通过“普九”验收,显然违背义务教育的制度与精神。仅就借款行为本身而言,至少暴露出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第一,发生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借款行为是有瑕疵的。学校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免予借款,这就确立起一种以必须答应借为原则、以学校可以不借为例外的强制借款制度。学生在是否同意借、愿意借多少、要求校方多长时间还款等实质性问题上,并无选择权和发言权,只能由校方说了算。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行为应遵循“自愿、公平”等原则。显然,学校的做法与这些原则相悖。

  第二个问题,也是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在学校与学生借款关系的背后隐藏着一种非法的行政集资关系。学校贯彻教育行政部门的意图向学生借款,并将所借之款交给前者,学校在这种非法集资关系中充当的只是一种中介。行政法治原则要求,无法律则无行政,对于行政行为来说,“法未授权即不可为”。在本案中,教育行政部门据以“借款”的仅仅是三份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因此,这种非法集资行为违背了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合法行政”要求。

  综上,学校不但应当停止借款行为,并及时还清所借之款,相关部门还应当依法撤销相关文件,不再为非法集资提供制度性借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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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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