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大不亲自考察干部,不等于人大不充分了解干部。一些地方对任免的干部不了解,主要是因为有关法律不落实,制度不完善。笔者认为,行使好人大的任免权,需要人大与组织部门密切配合。
组织部门要多和任免部门通气、协商。不要搞“突然袭击”,把候选人和被提请任命的人神秘化,在不到投票表决之前,不告诉代表和委员们。那样疑问就易滋生,问题得不到及时解答和解决,都会影响投票效果。考察部门应该在考察征求意见时,重视征求代表和委员的意见;将任命的人选提交审议时,做到多介绍、多说明、多亮相,包括有什么问题都摊开,不遮不隐,让其充分暴露在代表和委员面前。
人大要充分运用各种了解方式。人大有询问权,对需要了解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有关部门应派人说明;人大还可以要求被提名人本人到会回答说明问题,有关部门应予安排。人大有质询权,对任免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可向有关部门或提名人提出质询,以查清情况。必要时,人大还可以使用调查权,对妨碍任命、罢免的有争议的问题弄清事实。
此外,搞好人事任免,应强化提名人的责任,要求提名人对被提名者负一定的连带责任。若被提名者出了某些问题,提名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直至引咎辞职;在加强提名人责任的同时,也需给提名人一定的权力,给他在组织部门考察的基础上决定取舍的权力,把他认为信得过的人向人大提出,使人事任免责任与权力相统一。
总之,党组织要支持和保障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并尊重代表和委员的选择;同时,人大在行使任免权时也要按组织意图开展工作,使党组织的意见得以落实。
(作者单位:湖北秭归县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