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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交付表决
  2008年02月28日08:4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郭晓宇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作了较好的修改,内容更加全面,表述更加准确,条款设置更加合理,可以在进一步完善之后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

  “这条规定实际上把担子主要压在地方财政身上,但是,靠财政来解决问题越来越不现实了。”郭树言委员说,我国西部地区很多城市本来就是靠转移支付来维持运转,如果再用财政资金来解决水务问题,就更难了。“据我了解,仅西部和中部城市的全部水务问题,就需要近3万亿元投资,相当于全部财政年收入的70%,显而易见,走这条路,短期内是很难解决问题的。”郭树言建议建立水务行业发展基金,利用保险公司、银行大量的闲置资金来发展水务。

  “我同意郭树言委员的意见。”王立平委员说,现在看来,政府的财政投入是治理水污染的一个瓶颈,事实上已经有很多通过市场运作取得成功的经验。王立平说,几年前,民进界别就在全国政协会议时有一个提案,就是引进市场机制治理水污染。“治理污水利润是非常少的,但是有人愿意投资,因为是细水长流、有利可图。”王立平说。

  王立平还建议建立一种机制,在进行流域管理的时候,在下游受益的地区要对上游为保护水源而做出牺牲的地区给予补偿。“特别是像云、贵这些西部的、相对欠发达的地方,让他们承担保护水源的责任,也要让受益的下游地区给他们适当的补偿,建立长效机制。”

  “本法对污染责任的处罚力度还是轻了,应当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丛斌委员说,经济惩罚要伤其筋骨,不能只做象征性的处理。他还表示,本法颁布实施之后,执法部门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绝对不能再出现法律是法律、施行是施行的情况,建议下一届常委会要对本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让这部法律真正发挥它的法律效能。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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