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 、信息中心主办
人民网
本网首页 领导活动 人大新闻 一府两院 评论理论 网友建言 人大论坛 热点专题
立法聚焦 监督纵横 基层民主 代表工作 代表风采 个人专栏 人事任免 地方人大
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

最高法等九部门联合出台残疾人法律救助办法
  2008年03月26日10:5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本报北京3月25日电(记者徐盈雁) “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这是近日出台的《〈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实施方案〉实施办法》中规定的。

  该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出台。办法规定,检察院要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于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特别是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侵害残疾人群体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击力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及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加以纠正。

  根据该办法,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残疾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应依法从宽,尽量挽救,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至于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逮捕;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于残疾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诉;确实需要起诉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残疾人,要采取适合其身心特点的办案方式,依法从宽处理。

  该办法还规定,检察院应对残疾犯罪嫌疑人尽申请法律援助的告知义务。在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同时,检察院应同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热点排行
·注意:“曲线贿赂”五大手段
·重庆检察机关对检察干警“黑色”“灰色”行为一律封杀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网民:我们的意见建议,他们都能看到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宁夏高院院长致信干警家属:一人不廉 全家不圆
·br$
·国务院各部委负责人名单
·国务委员戴秉国简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号
请注意: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 人民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 您在人民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 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人民日报网络中心反映。
内 容

镜像:日本  教育网  科技网
E_mail:info@peopledaily.com.cn 新闻线索:rm@peopledaily.com.cn

人民日报社概况 | 关于人民网 | 招聘英才 | 帮助中心 | 广告服务 | 合作加盟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ENGLISH  京ICP证000006号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2 by www.peopl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