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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离不开公益诉讼
——访物权法专家、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
  2008年04月14日08:5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国资委作为一个纯粹的出资人是非常危险的。”孟勤国教授开门见山地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作为物权法专家,从参与起草物权法草案开始,孟勤国教授就始终关注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进程。

  记者:怎样理解纯粹出资人这个概念?

  孟勤国:国有资产不仅仅是一个经济问题,它更是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一个基础,这是我始终坚持的根本观点。

  但如果国资委成为一个纯粹的出资人,那么它将只是一个投资者,惟一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

  这一点放在非国有资产中可以理解,但国有资产非常重要的一面还在于它的社会责任。如果国有资产仅仅考虑经济利益,忽视社会效益,对社会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

  就比如今年春节我国南方发生的雪灾,雪灾发生后,交通中断,电煤非常紧张,有的省份的电煤储量只够坚持两三天。这个时候,如果还按照市场经济那一套显然不行,只能是由国家支配进行调拨。

  这种情况下,国资委发挥的作用是巨大的。如果它只是一个投资者呢?后果可想而知。

  所以,国资委必须把出资人和监管者的责任合二为一。换句话说,国资委不能够推卸责任,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国资委的监管还有不够的地方。比如说上海,上海的监管工作在全国可以说是很好了,但还是出了社保案。因此,我认为恰恰应该加大国资委的监管职责。

  记者:为什么要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未来的国资法?

  孟勤国:现在各方显示的草案中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主要还是公法意义上的监管。但我认为,不能把国有资产监管理解为是公法意义上的监管,或者只理解为公法上的监管。

  应该这样看,国有资产的监管首先是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对资产的监管,最终监管应该属于私法上的监管,就像李嘉诚办了一个企业,他要不要监管他的企业?当然李嘉诚也要监管他的企业,你不能说这个监管属于公法。

  所以,我们在国有资产法律上应该明确有两种监管,一种是公法意义上的监管,一种是私法意义上监管。可能我们的重点更多要落实到私法意义上的监管,也就是说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人,我们国家特别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他行使的监管更多的是私法意义上的监管。这样我让你去当老总,我当然要盯着你,你糟蹋国有资产,我当然要把你拿掉。

  公法意义上的监管更多的是外部监管,但这样一来问题也就出现了,不了解资产运作,外部如何进行监管?或者,外界有没有动力来监管?

  现在的腐败问题往往不是“以权谋私”,依靠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而是“弃权谋私”,放弃手中的监管权,暗地里进行腐败活动。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国务院的国资委能不能对省级国资委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从草案看来,这是不可以的,因为出资人不同,各个省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是省一级国资委,而不是国务院的国资委,这样就容易造成监管上的真空。

  记者:到底该如何监管国有资产?

  孟勤国:所有的监管机关都有可能腐败,当然也包括国资委。

  因此,在将来公布的国资法中,我希望看到里面包括支持公益诉讼的条款。也就是说,国资法要为全民监管留出空间,而全民监管的一个直接手段就是公益诉讼。

  如果在法律中为公益诉讼进行一些扶持,比如说免收诉讼费,那么我相信国有资产会监管得更好,毕竟“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目前的现实是,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当严重,这其中还包括非经营性资产,而且非常严重。比如说公车私用,某些领导不是要占有公车的所有权,而是占有使用权,把车直接开出去用,用完还开回单位,这其实就是国有资产流失。

  国有资产是能够搞好的,它不是无效率的东西,关键的是要搞好制度建设。(本报记者 吴晓锋 本报实习生 王 峰)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字秀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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