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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文嚼字十问题
1. 空气属于物权法中的“物”么?
南振中委员:
今年5月6日,有一个叫李捷的人,同德国一家公司联系,取得了世界杯空气中国销售总代理的授权。他向朝阳区工商分局申请在其经营范围中增加“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销售”一项。工商分局驳回了这一申请。于是,李捷把工商分局告到法庭,李捷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不允许销售空气。他还以童话故事《小狐狸卖空气》为例,说明空气是可以出售的。工商分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解释说,根据“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有关规定,经营范围应以行业分类为标准。目前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不存在“卖空气”这一行业,“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的概念也很不明确,无法参照行业分类标准,因此,工商分局作出登记驳回的裁决是合理的。
“空气能不能卖”这一典型案例,促使我思考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权法是一部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而物权法中的“物”并不完全等同于日常生活中所理解的“物”。如果对“物”和“物权”的内涵和外延不进一步加以明确,人民群众就不清楚自己所拥有的哪些“物”将会受到物权法的保护。第二,物权法草案第一百二十三条已经对“取水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若干年后,人们会不会提出“取气权”的问题呢?在审议和修改物权法时,应当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新形势,使这部法律对“物”的界定既具有时代性,又具有前瞻性。第三,物权法对“物”和“物权”的界定宜粗不宜细。瑞士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性质上可移动的物及法律上可支配的不属于土地的自然力,为动产的标的物。建议参照后将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物,是指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自然力,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规定。”
2. 70年续期,商住两用楼怎么办?
倪岳峰委员:
草案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目前,有很多楼房是商住两用的,它的续期事宜是按照该条文第一款自动续期还是按照第二款执行呢?建议对这个问题进一步研究。
3. 70米以上空间归谁所有?
应松年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土地上有一座70米高的建筑物,该建筑物上面、也就是70米以上的空间要竖起一个广告牌,这个广告牌的收入归谁?规划部门说,我只批给开发商70米的高度,70米以上空间的收入应归国家所有。但是业主认为,广告牌是建在建筑物上面的,其收入归业主共有。还有一个问题,有的建筑物非常高,将来还会涉及到航空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建议作原则性规定。
4. 野生动物伤人是否应由国家赔偿?
蒋承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草案第四十九条规定了“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请考虑以下三个问题:1.野生植物资源属于谁?2.野生动物具有流动性,可以说是无国界,不能说它们进入我国境内就成为国有资源;3.如果野生动物归属国家所有,那么具有侵略性的它们伤了人,是不是也应由国家赔偿?这条规定值得再推敲。
5. “天上水”属于谁?
朱相远委员:
应该在草案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水流”后面加上“天上水”。水包括地下水和天上水,天上水就是雨云。为什么要加上这个词呢?因为北京现在平均六滴雨中就有一滴是人工降下来的,在干旱区,来了一朵雨云,大家争着进行人工降雨,常为此发生纠纷。“天上水”是资源,应规定它属于国家所有,该不该人工降雨,在何处降,应由国家协调。
6. 空域应列入国有资产么?
石秀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建议把空域列入国有资产范围。其一,空域首先关系到国家安全。其二,空域本身是有经济价值的,发展民用航空、航道是要收费的,正在开发的热气球、跳伞以及空中旅游项目等也是有经济收益的。
7. 不履行义务的很多,谁来执法?
王维城委员:
草案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这条规定非常准确、及时。现在不履行义务的业主很多,由谁来执法?建议把执法权交给街道办事处和巡回法庭。
8. 将“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一定好么?
祝铭山委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把草案第一章章名由“一般规定”改为“基本原则”,我看这不一定好。这个基本原则指什么?是指本法即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指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我理解应该是指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看本章内容,第一条讲的是立法宗旨,不属基本原则;第二条讲本法的调整范围,也不是基本原则,第三、四条讲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宪法规定的;如果说第四条的规定是民法意义上的基本原则,倒是可以的,因为其中有平等保护的规定,虽然“平等”二字没有出现;第五条是物权法定,当属基本原则;第六条讲登记和依法交付,是第五条的延伸和具体化,算不上基本原则A;第七条是讲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说是基本原则也很勉强;第八条讲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更不算是基本原则。看看本章的具体内容,有点文不对题,我建议不改章名,请再斟酌。
9. 什么是物权法?
李慎明委员:
我昨天下午问了三个人:什么是物权法?
第一个是初中毕业的司机,他说物权法就是物资的权利,它有权利让谁用不让谁用;第二个人是大学本科学历,他说物权法就是东西归谁所有,但不包括钱;我问的第三个人是北大毕业后在美国读了双硕士学位,现正在香港从事国际金融业的高管,她反问我讲的是哪几个字,我解释后,她说世界上用“物权法”这个名称的国家可能不多,绝大多数国家用的都是“财产所有权法”。
问过这三个人以后,我想:一是“物权”这个词,容易产生歧义,它可以解释为物的权利,但是物是死的,只能作为客体,只有活的人才有各种各样的权利,物本身是不会有什么权利的。二是叫“物权法”的话,与宪法的衔接就会欠缺。宪法中没有“物”这个概念,出现的都是“财产”的概念,而我认为,物权的本质和核心就是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仅仅是所有权的派生,我建议本法的名称还是用“财产所有权法”为好。
10. “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会影响新技术开发么?
刘淑莹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本来,无线电频谱应该是国家所有的,但是现实情况是,大部分频谱资源都已经被利用,现在就剩很窄的频率带有待开发了。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鼓励更好地开发余下的不多的频谱范围,让其发挥功用。最近有很多新技术正在开发,比如说国内、国外都在搞频谱认证技术。如果现在把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写到法律中,将不利于新技术的开发,也会产生许多现实争议,我建议这条暂时不写。
(本报记者 王松苗 王丽丽 整理)姚 雯/漫画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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