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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税局:向地震灾区捐赠享受税收优惠
记者/朱桂芳 通讯员/张莹 刘静
  2008年05月16日08:36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为鼓励社会各界更好地捐款捐物,帮助灾区同胞战胜灾害、重建家园,广州市地税局重申,企业、市民在向灾区同胞献爱心的同时,也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企业、市民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捐款可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广州市地税局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地震灾地区捐赠的,可在个税申报时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除特别规定外)扣除。

  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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