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人曾道:中国之历史,凡十年一变,三十年一大变,百年一巨变。
30年的改革风雨洗礼,中国法治分外生动:无论事关国家大体的“鸿篇巨制”,还是紧连着普通民众的“细枝末节”,无不烙刻着奋勇前进的足痕,闪动着民意与执著的光芒。与中国改革同行,细细聆听法治的强劲脉搏,叩问法治的点滴进程,蓦然回眸,我们已经前行在法治的路上,劳动立法的变迁,亦是如此。
遥想30年前,曾几何时陷于停滞的社会主义劳动立法,伴随着改革开放的嘹亮号角,再度扬帆起航,义无反顾地驶向和谐劳动的彼岸。冬去春来,弹指一挥间。在新世纪的曙光映照下,轻舟已过万重山,人们的面前,一座劳动法律体系大厦的巍峨轮廓已然清晰可辨。《劳动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一部部法律相继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凝聚了无数政界、法律界、社会学界精英以及普通国人的智慧和心血,被誉为劳动法律体系“三驾马车”的重要劳动法律,去年一年之内相继走下蓝图,成为亿万国人关切的焦点。此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等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条例,也如雨后春笋般竞相面世,更昭示着劳动立法的春潮已经涌起。
塑造中国的契约精神,将劳动关系嵌入法治的轨道,明确政府行政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开辟一条法律救济的路径,消融劳资冲突坚冰……看似不同的劳动法律法规,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让亿万劳动者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与改革同行,与法治共舞,劳动立法三十载风雨,浇灌出了一道绵亘天际,绚丽多姿的彩虹。
熔炼中国的契约精神
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
恩格斯曾如是感叹:“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作为“轴心”的劳动关系,决定着“全部现代社会体系”,劳动关系紧张则整个社会体系就紧张,劳动关系和谐则意味着,整个社会和谐就有了重要基础。
如何达到劳动关系的和谐?法治是一条基本的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中国劳动关系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劳动关系建立方式市场化、权利义务规范化、存续形式多样化、争议解决法制化,逐步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和发展方向。而在向法治加速迈进的过程中,最令人欣喜的是,我们看到了一种“契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彰扬。
摘自《检察风云》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