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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审理期缩短  五大亮点解读
  2008年05月16日14:59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劳动者要维权,就必须经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程序,不仅周期长,而且程序繁琐,不少人因拖不起时间、打不起官司,最终不得不放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5月1日起实施后,这样的情况将有所缓解。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仲裁处组织全省各县市区300多名专、兼职仲裁员,集中培训新颁布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记者昨邀请劳动仲裁处有关人士逐一解读其中的亮点与变化。

  【亮点一 劳动争议仲裁 不收费

  相关条款:“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解读:该规定将大大减轻争议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经济负担。以前,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大多按固定标准收取300元至500元,有争议金额的则实行累加收费。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交纳仲裁费的,按撤回申请处理。实施新规后,劳动者再也不会望“天价仲裁费”而止步了。

  【亮点二 部分争议 实行“一裁终局”

  相关条款:“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解读:终局裁决是新法的最大创新之一。新法中,实施“一裁终局”的这两大类案件,前一类是关系到劳动者生活、生存情况的争议,后一类是标准比较明确、争议较少的情况。对于此类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驳回,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可依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亮点三 仲裁时效期延长

  相关条款:“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读:仲裁时效也是一个明显变化。原来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这一时效规定是为了尽快解决争议,但实践中,由于不少劳动争议情况复杂,劳动者往往难以在时效期限内申请仲裁。

  另外,针对一些劳动者担心失去工作岗位,不敢通过仲裁主张权利的情况,还特别规定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亮点四 仲裁审理期限缩短

  相关条款:“第43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根据以往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经批准可延期30日。为提高效率,新法缩短了仲裁审理时限,减少了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亮点五 用人单位 应提供部分证据

  相关条款:“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此条款将有效解决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的问题,比如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规章制度等,可有力遏止不法用人单位的恶意规避行为。 (记者 王勋)

  来源: 海峡都市报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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