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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办解读灾后重建条例:明确新建学校抗震性能
  2008年06月12日16:2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人民网北京6月12日电 当前,汶川抗震救灾工作已经进入了新的阶段,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正在展开。这次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行业众多,很多事情需要统筹协调,科学安排,亟须有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进行规范。为此,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今天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主要规定进行了解读。他认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了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方针和原则,即: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分步实施、自力更生、国家支持、社会帮扶的方针,应当遵循“六个结合”,即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二是,对过渡性安置作了规定。过渡性安置,是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稳定人心、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环节,是灾后恢复重建的基础性工作。为此,条例规定,过渡性安置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同时规定,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条例还规范了过渡性安置地点的选址,要求解决好受灾群众临时的基本生活,规范资金与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并要求各级政府积极组织生产自救。此外,条例还对加强次生灾害监测、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心理援助工作等作了规定。

  三是,对地震灾害的调查评估进行了规范。调查评估,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因此,条例明确了组织调查评估的主体,规范调查评估的内容,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制度,并对地震资料的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是,对恢复重建规划作了明确规定。恢复重建规划,是实施恢复重建的基本依据。为了保障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条例明确规定了规划编制和审批的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要求和程序,并强调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是,对实施恢复重建的责任主体、灾害现场的清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地震遗址博物馆、城镇和乡村恢复重建的要求、现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以及重建工程的选址等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在恢复重建中的责任,并对新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提出了严格要求。

  六是,为了保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有效筹集,加大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政策扶持力度,条例对恢复重建资金的筹集方式、设立恢复重建基金、严格对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监督、鼓励社会投资、优惠政策等作了具体规定。

  七是,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和物资分配和使用、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稽查、档案管理以及举报制度等作了具体规定。如条例明确规定临时住所、过渡性安置资金和物资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捐赠款物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纳入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对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公开,接受捐赠应当出具捐赠票据,资金和物资分配方案、房屋分配方案确定前应当先行调查并经民主评议后予以公布等。

  此外,为了保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条例设专章对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曹康泰说,该条例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起草工作,关键在于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各部门和四川、陕西、甘肃、云南、重庆等省、市人民政府的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来源:人民网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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