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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义是最基本的价值目标 和谐社会需良法
□社会主义法治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最崇高、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来追求 □和谐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
卓泽渊
  2008年07月16日08:07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华民族百年梦想,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数千年的历史期待。法律的产生,原因多重,但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维护和实现社会和谐。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大特征,无一不与法治具有密切的联系,并且需要通过法治得以保证。

  和谐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新要求。 

  首先,确立法治理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前提。观念是行为的思想基础。不同的法律观念指导、制约、影响着人们的法律态度与行为。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首先对法律观念作出梳理,作出适合构建和谐社会需要的转变。社会主义法的使命决定了它必须对旧法律超越,这种超越表现在它将自己定位为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从价值观意义上讲,必须把公平正义作为最崇高、最基本的价值目标来追求。

  其次,完善法律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需求。我国正在建设的,并预期在2010年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和谐社会的保证。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生活就难免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形。和谐社会不仅仅需要法律调整,而且需要完备的法律调整。凡是需要法律调整的事项,都应当得到法律调整。由此可以看出,和谐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不是简单的有法可依,而是有良法可依。

  最后,推进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政府先导。从行政管理的范围来说,依法行政是和谐社会之必须。行政是由政府承担的,世界各国政府规模有大有小,但无论多小的政府,都特别有权:从财政、金融、交通、国防、环保,到教育、科技、文化无一不管。广泛的政府职能和强大的政府权力都要求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从法律适用的数量来看,依法行政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之必须。在所有的法律法规之中,由政府执行的法律在80%以上。这就意味着,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80%的法律就形同虚设。可见,政府是最重要的执法主体,也是法治能否实现,社会是否和谐的主导力量。从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政府管理的效能如何,政府执法的状况如何,对于社会的状况有着根本的影响。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调政府的依法行政。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本文摘自作者在“双百”报告会天津专场上的演讲)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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