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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常态化与做官风险
裴智勇
  2008年07月23日08:10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一些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
  □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

 

  “风险”一词,颇有韵味。以往,渔民每次出海前都要祈祷,让神灵保佑出海时风平浪静、满载而归。在长期的捕捞实践中,他们深深体会到,“风”带来无法预测的危险,“风”即意味着“险”。实际上,不仅渔民,各行业的人们都有风险。做生意有赔钱的风险,搞科研也有失败的风险,从政做官也应是有风险的。

  曾几何时,做官成为风险很小的一个行当。贪污腐化固然为制度所不容许,但暴露和被查处的几率较低;只要不贪不腐,发生任何其他重大事故和事件,似乎都与官员本人无关。在政府管理中,常常侧重于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廉洁性,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效率常被忽略,少数官员“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现象难以扭转。

  仔细考究,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官员的风险也是不小的。那些为朝廷办事不力的官员或贪腐官员一旦出事,小则丢掉乌纱帽,大则丢掉性命,更甚者株连家人朋友。而在国外,公职人员的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韩国屡屡发生官员引咎辞职的现象就令人感慨。今年2月,由于第一号国宝崇礼门被烧毁,韩国文化遗产厅厅长俞弘浚引咎辞职,首尔市长吴世勋同日也向民众公开道歉。

  随着中国民主政治的推进,现代意义上的官员问责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做官的风险越来越大。但一些地方雷声大,雨点小,只出台问责制度,不见落实;只见楼梯响,不见人下来。有的地方仅仅在民愤大的公共突发事件搞“火线问责”,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是“太平官”、“和事佬”。而真正的制度性问责,应贯穿于政府管理全过程,贯穿于平日和非常时期。官员问责走向常态化,意味着问责不因时因地因人而异,对党政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云南省5个月内问责422名官员,标志着官员问责常态化的趋向。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政府和官员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是对权力的约束。正像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如果官员不受约束,可以低成本低风险地获取非法利益,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规范官员行为,保证权力依法合理行使,必须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官员才会受处罚,那些没有尽到相应义务的渎职人员,那些权力行使不当没有真正为民所用的官员,都应受到责任追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小权力,小责任,小担当;大权力,大责任,大担当。

  需要明确的是,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问责的真正主体应是人民。在我国,问责主体比较单一,通常实行的是一种“上问下”的同体问责,即政府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从逻辑上讲,政府官员经过人大授权才拥有公共权力,其责任对象应是人民。如果问责制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在上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就难保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广泛开辟渠道,把问责权力归属于人民, 让人民监督政府,问责才能有力量,有效果。

  在现代法治框架下,问责官员,不是封建王朝的恐怖吏治,也不是要苛刻地对待干部,而是为了确保实现“一切权力为人民”。官员问责是对人民负责,也是对官员的爱护和关心。基于此,官员问责,应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科学合理的责任体系。问责应遵循程序正义的要求,保证被问责官员的申诉权利,确保问责的科学、透明和公正。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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