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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多年磨一剑,反垄断法终于在2008年8月1日出鞘了。我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对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里程碑式的历史意义,并将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但是,作为一把利剑,反垄断法如何才能正确发挥它的积极作用?我们怎样运用反垄断法解决当前经济中面临的难题和困境?反垄断法能否成为垄断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反垄断法进入运行轨道,我们对其效力将拭目以待。
[特别策划:垄断行业的垄断福利 谁给的权力][专题: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多年磨一剑:反垄断法从立法走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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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反垄断法艰难破壳,“难产儿”还是“早产儿”
  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反垄断立法注定要遭遇太多的现实难题,承载太多的历史使命。也许,在中国的现实语境下,我们还无法奢求一部成熟的反垄断法,但我们至少期望,中国的第一部“经济宪法”,能够忠实记录市场经济的基本精神,引领经济生活走上自由、竞争的良性轨道。

  中国消费者最近二十多年的心情,可以用悲喜交加来形容。喜的是,彩电、手机等许多曾经遥不可及的“奢侈品”,如今已从数万元的高价跌至数千元乃至数百元,走入了寻常百姓家。悲的是,虽然不断抗争,但“铁老大”、“电老虎”、“水老虎”等等依然我行我素,电信、金融、铁路等行业的霸王行为、“霸王条款”依然横行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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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反垄断法二审的三个疑问
  “50万”和“垄断通行证”

  草案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或者责令限期处分股份、资产,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经营者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0万元”这样一个金额是不是能达到“罚”款的目的,让人感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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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 :反垄断审查三部门分权 实施程序待明

  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消息,根据该局“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规定,该局成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 法局”,负责《反垄断法》实施的相关具体工作。

  至此,《反垄断法》的执法机构进一步明确——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国家发改委将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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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说纷纭:各方解读反垄断法
·反垄断不能有法难行(金台时评)
    8月1日,一部被称为“经济宪法”也是被多数公众寄予厚望的法律——《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面对公众对该部法律实施前景的种种担忧,《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员黄勇教授也只能提出期待:《反垄断法》的实施有赖于与市场经济的互动,市场越成熟,《反垄断法》作用越大。[详细]
·人民日报独家专访:反垄断法四大看点
   
看点之一:确定三大反垄断制度

  尚明说,反垄断法包括了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如确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三大支柱,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作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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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反垄断言论”请勿走火入魔
  所谓垄断企业的薪酬待遇也是非议的焦点,最近有石油企业决定给员工加薪,就引来媒体上许多非议文章。其中有文章称,“正常”的垄断企业收入应该比竞争性企业低,因为他减少了员工择业的空间,削弱了其议价能力,所以,中国国有垄断企业员工加薪是如何如何大逆不道,云云。即使暂且不论这些企业基层普通员工的真实薪酬水平如何,作者也应该看看,论普通员工薪酬,世界上哪个国家高度竞争性行业(如服装)比得过带有一定垄断性质的行业(如资金和技术密集型制造业、金融服务业等等)?一个正常的垄断企业正因为收益较好,才有能力给普通员工提供较好的薪酬。[详细]
 
 
案例分析:谁会成为“反垄断”的被告
·《反垄断法》8月1日实施 微软或成“第一被告”
   “微软在中国一直滥用垄断地位,利用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双重手段打压国内企业,并让国人承受比国际更高的价格。”曹参说。他表示,如果政府不出面,永中科技也准备跟微软打官司,“我们不怕它,正在搜集各方面的相关证据”。

  著名IT评论家方兴东也认为,《反垄断法》出台的目的是打击那些滥用垄断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在这以前,方兴东一直是国内号召反对微软霸权的旗手。

  微软能否成为第一被告?随着中国《反垄断法》出台日期的临近,由此引发的巨大悬念将随之揭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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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战“盗版率” 国内软件业反垄断胎动
  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国际大软件厂商在中国确实存在垄断威胁,一方面他们通过捆绑方式排挤竞争对手,另一方面通过复杂的定价策略形成价格歧视,间接上造成国内软件市场盗版率过高。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张勤表示:“中国盗版率不可能这么高,盗版率问题已经被国外机构妖魔化了。”

  6月11日,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人正联合研究机构,对国际软件巨头的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调研,有可能在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后,组织相关企业对其进行反垄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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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教育装备站敛财有术 违规办企垄断业务
  
    记者从枝江市工商局了解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不能办实体,科苑服务部是非法的。有知情人对记者说,装备站系行政事业单位,应该无偿为公众服务,现在不但插手经济事务,而且凭借其行政资源坐收钱财,实在不应该。教学器材、网络设备安装、保修、维护等是产品供应商应该提供的服务,这在政府采购中有明确约定,装备站把这块业务拿来作为自己的经营范围,直接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性价比。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昊表示,《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装备站严重违反该规定,构成行政垄断,损害市场竞争主体的权益,也影响政府部门的形象,相关职权部门应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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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鼎立”,反垄断法如何发挥作用

    7月8日,一名相关官员向记者透露,8月1日实施的《反垄断法》,具体的执法机构可能为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三家。 (7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酝酿多年的《反垄断法》就终于要发挥作用了,所设计的执法体制轮廓也大致呈现在公众面前。据有关人士透露,三部委不会采用联合执法或部级会商的机制,而是由经营者向三部门负责机构分别递交材料,然后由三部委各自做出批复。这意味着今后的反垄断执法格局,将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此种执法模式,显然仍未跳出部门利益之争的窠臼。

  《反垄断法》之所以屡屡难产,其重要原因是三部委为争夺反垄断管辖权互不让步,如今从表象上看,三部委似乎达成了利益平衡,握手言和,但根据以往经验判断,多头监管模式,在利益面前必然一哄而上,无利可图时则踪影不见,形成监管空白。这种分散的执法监管体制,不仅会削弱执法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还将使《反垄断法》难以得到有效落实。

  虽然根据反垄断法草案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但国内的大部分垄断企业都是由过去的行政体制造成的,监管机构与垄断企业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反垄断法》不但要面对垄断企业,还要同各地政府部门进行博弈,所涉及的案件利益斗争激烈,调查核实难度大,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没有一个独立的执法机构,其实施难度可想而知。

  在国外,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由相对独立部门担当。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成立的竞争执法机构,它考虑到了垄断行业改革的方向,执法指导思想定位于打破垄断和推动竞争方面;荷兰从2005年7月1日起,也将过去独立的能源监管局并入了荷兰竞争局;德国成立的联邦卡特尔局,负责处理电力、天然气、电信、邮政和铁路这些行业的竞争案件,界定相关市场和认定市场地位等。

  因此,我们不妨借鉴国外反垄断执法的经验,吸取其独立性和权威性的精华,把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群龙”——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发改委,变成独立的“一条龙”,变“群龙治水”为“一龙治水”,如此才能打破部门利益格局,将《反垄断法》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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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能变成《反国外企业在华垄断法》

  13年才磨出一剑的《反垄断法》8月1日将正式出鞘。而《反垄断法》的规定又多具原则性,没有细则的法律很可能将因为对某些法条的理解分歧,导致争议重重。

  当然,我们所说的“法律的实施”,首先是指《反垄断法》本身的实施,而非以《反垄断法》为上位法的各项法规、规章甚至红头文件的实施。细则未出台,《反垄断法》还在,哪怕是原则性条款也是需要执行的。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在功能上大致相当于《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内容更是粗与抽象。这些年来,没有《物权法》、《人格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等单行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民法通则》事实上一直在执行,而不是一纸空文。基于这样的理由,也有论者提出,没有细则配套的《反垄断法》难道就注定要“束手就擒”?

  可以稍加解释的是,《民法通则》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当事人对《民法通则》的某个条文理解不一,也尽可以付诸司法,由法院来裁断孰是孰非。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执行《民法通则》的最好状态就是不去干涉,或至少不主动去干涉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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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必须正视民意呼声

    反垄断法赋予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一定的反垄断权限,但如知情人士所指出的,今后反垄断调查执法将由商务部负主要职责。作为日常执法机构,反垄断调查局就将承载着政府与国人依法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各类垄断行为的厚望,尤其是要啃下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垄断硬骨头,殊为不易。

  有评论指出,反垄断光靠三部门分别批复不行,毕竟三部门都与许多垄断型国企及地方利益有千丝万缕的关联,这反映出民众对权力资源分配的一贯担忧:谁来监督监督者?反垄断调查局是否会沦落为制度花瓶,抑或成为谋取部门利益的权力扩张工具?

  反垄断调查局所要面临的严峻考验,在于它是否具有果决而有效的制度执行力,这一切仅仅依赖政府内部的管理设计恐难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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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徐卫方/制作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赵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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