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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要避免三个误区
  2008年08月06日15:3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前段时间,看到一则笑话,其大致意思是:一个支部书记在普法教育培训班上总结讲话时说,“刚才,治安主任给大家讲了依法治国的课程,依法治国是啥意思我不懂,不过我知道,在咱们村里,谁要是不听我的话,我就有法治他!”这个令人苦笑不得的笑话,使人联想到我们普法教育中的一些误区。我国的“五五普法”已进入第三个年头,应该说,20多年的普法工作颇有成效,全社会学法用法的风气已逐步形成,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也大大增强。但无庸讳言,某些地方的普法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误区,与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值得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加以纠正。

  一是重义务轻权利的误区。审视我们某些地方的法制宣传教育,就不难发现,不论是教育内容的设定、还是教育对象的选择及教育目的的追求上,无不是把教育百姓如何履行法律义务、不得违法犯罪放在首位,仍然基本停留在“你不准干什么什么,否则法律便会对你如何如何”的公民义务宣传的初级层面,面对广大公民“你有权干什么什么,如果谁侵犯了你的权利,那么你依法可以对他如何如何”的权利普法,仍然动作不大、效果不佳,导致部分群众对这种教训人似的普法教育不买帐。一些基层干部甚至认为:普法工作搞多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了,学会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工作会越来越难做,群众也会越来越难管理,因此不往这个方向努力,形成了普法的短腿。

  二是重知识轻素养的误区。多年以来,不少人在普法内涵的认识上存在误区,简单地认为普法就是法律条文的传授,所以在普法活动中更多注重公民学到多少部法律,记住了多少法律条文,而忽视法律理念的植入、法律价值观的培养以及法律权威、司法权威的树立。其实,在一个高度分工的现代社会,一个人不需要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但需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和遵从意识。一个明显的社会现象值得留意:一个道德健全的普通人,只要信仰法律,即使了解的法律知识无几,也很少会因为不懂法律而违法;而如果他一旦无视甚至蔑视法律,即使是法学博士也一样会犯罪,甚至还更会钻法律的孔子。

  三是重说教轻实践的误区。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内容,最终的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法治实践。一次良好的法治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且效果远远胜过百次空洞的说教。但目前在有的地方、个别领导干部,仍然侧重法制教育的普及率,而忽视了法治的亲历亲为。一些人口头上高喊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实际行动中却屡屡做出不合法制的事情;个别执法、司法人员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随意执法,在需要时严格执法,不需要时放松执法甚至放纵违法,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法制的尊严。尽管这只是少数人所为,但这种学法与用法脱节、普法教育与依法治理背离的行为,不仅挫伤了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而且也很大程度上抵消了我们辛辛苦苦普法教育的成果。

  普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避免普法误区,提高普法实效,我们需要做出多方面的努力。首先,要规范公权的使用。吴邦国同志指出,“各个机关和组织严格依法办事本身,就是最好的法制教育。”只有公职人员真正成为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和执行者,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才能让老百姓服气,才能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其次,要树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要重视素养教育,培养自觉守法、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把执法和司法的过程变为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让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产生信心。第三,要强化对公民的权利教育。把“权利”教育放在与“义务”教育同等重要的位置,真正把“法律武器”交给人民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维权行动对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积极作用。第四,要引导公民积极有序地参与立法活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领悟法律本意的能力。同时,要强化和规范各类法律服务,把维权和排解纠纷的过程作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的过程,使法制宣传教育植于实践的沃土中,生根发芽结果。( 王月世)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责任编辑: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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