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生效实施。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系统规范法律援助制度的行政法规,到2008年《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五周年。五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135万余件,近237万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或解答法律咨询近1580万人次。 法律援助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3176个,除西藏等地个别县区外,所有的县区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2007年办案量达42万件,是2002年的3倍,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2285名,其中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927人。各地法律援助机构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高校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4976个,在各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达到76890人,法律援助组织框架已经基本形成,有效解决了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详细]
其一,在许多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已写进了宪法,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而在我国虽然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中涉及到法律援助制度的内容,但迄今尚无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只有作为行政法规的《法律援助条例》。其二,《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表述为“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没有体现出法律援助制度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尊重和保障人权特殊使命的含义,使人们容易把法律援助制度与社会福利制度联系起来看待。其三,目前还有不少人包括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乃至领导干部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可有可无,对此重视不够,支持不够。[详细]
因此,在救助的理念上,法律援助是“授渔”,而不是“授鱼”,这是知识的援助、能力的援助、信心的援助,法律援助不仅帮助实现法律,而且帮助传播法律;不仅增强人的法律能力,而且增强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和信仰。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律援助是一种事半功倍的救助方式,其在援助中包含了启迪。因此,法律援助对于实现社会的正义和谐,比其他方式的社会救助有着更高的价值。[详细]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完善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机制,培养一批既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又掌握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并拥有较强管理能力的法律援助管理人才。 要努力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工作能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努力做到应援尽援,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真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多方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详细]
1、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助金的,向相关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相关义务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向被请求人(被告人)住所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申请由看守所转交法律援助机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