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现行法律或适时提出制定新法
2013年02月08日07:0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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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了解到,目前农业部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如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合作社成员开展信用合作、公积金提取等问题开展立法调研,将适时提出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具体建议。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乾元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业合作组织基本法的议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建议制定农业合作组织基本法,对各类型合作经济组织共同的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在此基础上,再针对特殊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专门法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农委认为,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是党的农村政策的重要内容。银监会、供销总社等部门认为,有必要制定农业合作组织基本法,指导和保障各类农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供销、保险、医疗、信用、金融等专门法。国务院法制办认为,完善合作经济组织制度是必要的,但是否制定该法要考虑到供销合作、保险合作等方面的复杂情况以及一系列历史遗留和改革问题。农业部认为,在立法模式上应专门法先行,为制定农业合作组织基本法奠定基础。银监会建议,在农业合作社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前,既可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增加合作金融相应内容,也可以制定相关条例,以保障农村合作金融健康发展。保监会认为研究制定合作经济组织基本法,规范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及领域广泛、种类多样,建议在充分考虑国情基础上,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开展各项工作。
全国人大农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总结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提出的问题,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在修改相关法律时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意见,或适时提出制定农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建议。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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