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被提请继续审议
2013年04月24日10:1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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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明确特种设备的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今天被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进行再次审议。草案对特种设备范围予以进一步明确。
原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较大危险性和潜在危害性的设备、设施。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明确本法调整的特种设备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为确保法律规定得到切实执行,同时为以后的立法留有余地,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增加经营者使用者责任规定
今天提请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增加了对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安全责任的规定。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责任制,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
减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项目
今天提请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减少了相关行政许可项目。
原草案规定,从事特种设备检测、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的有关专业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资格。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应当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事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精神,对草案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作了认真梳理,本着不增设新的行政许可的原则,建议保留从事检测的专业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检测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规定,删去有关可以委托进行使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资格的规定。
达到报废条件的应登记注销
今天提请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删去了原草案规定的有关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
原草案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一些常委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强制报废而不允许继续使用;一些地方建议,对报废的特种设备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其功能,防止其继续使用。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相关条款修改为:“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同时删去相关条款有关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规定。
安全监管人员应当依法履职
今天提请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加强了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监督管理一章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使用者依法履行报废义务。二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是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者重复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检验。四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加大处罚力度明确实施主体
今天提请审议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本法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加大对一些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明确实施处罚的主体。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对草案有关条文规定为违法行为,但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增加相应规定。二是区分一些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对处罚幅度等作相应调整。三是明确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朱磊)
(责编:王煜(实习)、田兴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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