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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研究不是违法的护身符

2013年08月03日08:4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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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扶贫办主任孙某等人,集体研究决定采取虚报、多报红葱种植亩数,套取国家资金50多万元,被该区检察院查处。检察官认为,以“集体研究”形式作出违法决定,相关领导人涉嫌触犯渎职罪(8月2日《法制晚报》)。

  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多人存在上下级关系共同实施的渎职犯罪,负责人往往以经集体研究为托辞推诿责任。如果对违法责任“抓小放大”,只追究具体执行人的刑事责任,违背了问责机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犯罪。

  兴办新工程新项目,制定新计划新办法等,“集体研究”的使用频率很高。事情办好了,主要领导有了业绩;事情办砸了,主要领导则以“集体研究”为借口,找出一堆客观理由推脱责任、逃避惩罚,之后或者一甩袖子,拍拍屁股走人,或者一推了之,换一个地方,一样当自己的太平官。

  今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于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行为,首次明确应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渎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利于督促和提醒领导干部加强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握紧权负好责。

  “集体研究”不能分不清罪与非罪,不能换个形式做不能做的事。对以“集体研究”形式作出的违法决定,只要与会者参与了集体研究,即使是集体研究结果非本人意愿,但未行使争辩权,也没有投反对票,都应当依法追究渎职责任,负有刑事责任的,则应当以渎职罪论处。这并不是捆住领导的手脚,而是要把权力放进笼子里。

  江苏 卞广春 读者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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