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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诉学校处分行为侵犯人格权

2013年09月02日06:32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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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光明

  13年前,农村女娃小珍考上大学,让一家人欣喜不已。但还没念完大三,家人就发现小珍的精神有些不正常,时而自言自语,时而又哭又闹。原来,小珍因在一次考试中被老师按作弊处理,不堪压力患上了精神疾病。经过长期治疗,小珍的病情仍不见好转。于是,小珍的父亲殷某一纸诉状将女儿就读的安徽农业大学告上法庭,索赔19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安徽农大一次性补偿小珍20万元。但双方均不服判决,提出上诉。8月2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考试作弊被处罚后精神异常

  小珍今年34岁,家住东至县大渡口镇新丰村,在六个兄弟姊妹中年龄最小。2000年,小珍考上大学,虽然家庭经济拮据,但姐姐哥哥都以她为骄傲,愿意出钱供她上学。

  然而,一次考试改写了小珍的命运。2002年12月6日上午,小珍在参加学校《农业生态学》考试过程中,被监考老师当场宣布作弊,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后学校还将此处理结果在校园公告栏中进行张榜公布。

  “2003年的寒假,妹妹回家后表现异常。不仅经常听见她自言自语,说‘没抄别人的,别人抄我的怎么扣我的分数’,还经常出现精神恍惚、痛哭、到处乱跑的情况。”小珍的姐姐说,当时家里还没收到校方的书面处分决定,不知道小珍到底出了什么事。

  于是,一头雾水的家人将小珍带到医院治疗,得到患有“分裂症”的诊断结果。2003年3月,小珍返校继续学习,同时接受治疗。2004年7月,小珍毕业,因为病情未得到好转,只能在家治疗。

  经过多方走访,家人得知小珍发病的原因,并了解到小珍是被同学小周偷看试卷无辜牵连。小珍的父亲殷某为此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处理,但校方给出的解释是,小珍和小周互换了试卷作答,当场被抓,作弊证据充分。

  2010年4月14日,安庆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诊断小珍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010年8月,殷某以涉嫌侵犯人格权为由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校方承担各项赔偿共计190余万元。

  二审激辩处分是否合法有据

  一审法院认为,安徽农大对小珍等考试作弊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无过错。因此,不支持原告要求安徽农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求。但考虑到学校如能在处分决定之后,对小珍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则能减少不良后果的出现,酌定安徽农大一次性补偿小珍20万元。

  这一结果让小珍家人和安徽农大均无法接受。双方均提出上诉。小珍的家人要求安徽农大承担小珍后续治疗费并增加赔偿金额。安徽农大则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要求。

  在二审中,双方就对方是否存在过错展开激烈辩论。小珍的代理律师认为,安徽农大教务处至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珍有考试舞弊行为,且对小珍的处分不是安徽农大的学校决定行为,而是由该校教务处直接作出,按照规定,教务处无权对学生作出任何处分决定。

  “教务处将处分决定公告全校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也没有按规定将处分告知小珍的家长。直到小珍发病,学校也未进行任何复查。”小珍的代理律师说,综上,被上诉人的处分行为明显违法。

  校方委托代理人则认为,学校对小珍的处分是合法的管理行为,对记过处分证据材料也没有永久保存的法律依据,不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小珍得的是应急障碍,是一因多果,跟她易感体质、就业压力和家庭婚姻等因素都有关。虽然该代理人也承认,不应该以教育处行文,但他同时认为,这对本案没有影响。

  处分决定与疾病是否有关系

  一审时,法院曾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珍精神分裂症与安徽农大处分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结果显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校方委托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中认定小珍因考试作弊诱发起病,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考试中未作弊,所以小珍在该事件中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得出由双方分担损失的结论。同时,按照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小珍家人从2003年得知小珍患病后至今,诉讼已经超过时效期,应该予以驳回。

  小珍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认为按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算起。“由侵害引起”的证明是由2011年12月的司法鉴定作出,诉讼时效应从此时算起。

  记者在庭审后得知,校方委托代理人曾任小珍大三下学期的代课老师。他告诉记者,小珍当时病情不是很严重,学习成绩也还不错。“对于小珍的身体状况深表同情,但学校是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若是对维护诚信教学秩序的行为进行否定,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效果”。

  8月28日,此案二审开庭后,并未当庭宣判。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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