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城管小贩被执行死刑
2013年09月26日06:40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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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沈阳9月25日电 记者霍仕明 见习记者韩宇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9月2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2009年11月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核准夏俊峰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9年5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夏俊峰在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违规经营炸串时,与依法履行职务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执法人员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冲突。事后,夏俊峰随同张旭东等人到行政执法勤务室接受处理。11时许,夏俊峰在勤务室内与申凯、张旭东再次发生冲突,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分别捅刺申凯、张旭东数刀,并捅刺刚进入勤务室的行政执法车司机张伟腹部一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重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判上述裁定后,夏俊峰在沈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属。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夏俊峰居住地的社区人员也旁听了宣判过程。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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