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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详解案件改判缘由

2013年12月07日09:0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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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宣判现场。 杨林 摄

  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郭玉驰强奸幼女案,今天下午由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以强奸罪改判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

  今年8月24日晚,时任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郭玉驰见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边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将其抱至家中实施奸淫。9月24日,大关县法院对郭玉驰强奸幼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5年。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情况,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均不予支持,判处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作出后,受害者家属认为量刑过轻且没有赔偿,向大关县检察院提出抗诉请求未果。随后,受害者家属就刑事部分依法向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并就80余万元民事赔偿部分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受害人家属申诉,昭通市检察院以“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犯罪行为影响恶劣”三条理由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于10月15日提出抗诉。10月17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指令大关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此案的刑事和附带民事部分。10月25日,大关县法院就民事部分组织调解,双方达成民事和解,郭玉驰一次性赔偿受害人15万元,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状。

  12月3日上午,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郭玉驰强奸案刑事部分进行再审,由于此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审理。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查明,8月24日21时30分许,原审被告人郭玉驰酒后搭乘朋友的车回家,行至大关县城顺城北路与县扶贫办家属区岔口处下车,见被害人王某某(女,未满四周岁)在路边一机电维修门市前玩耍。郭玉驰遂起奸淫之心,欲将被害人王某某抱走实施奸淫,因王某某哭喊,郭将其抱回原处。其后,郭再次将王某某抱至位于县扶贫办家属区四楼家中卧室内实施了奸淫。被害人王某某之母报案后,公安民警在郭玉驰家中将其抓获。再审期间,原审被告人郭玉驰与被害人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问题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郭玉驰将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郭玉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但郭玉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满4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以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

  学者剖析“从重处罚”标准

  云南大关官员强奸幼女案再审宣判后,《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曾粤兴教授。曾粤兴认为,此案再审改判是正确的,量刑是适当的。

  曾粤兴说,此案原审定罪准确,但量刑的确有问题。其问题在于审案法官过于机械性地理解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量刑指导意见,即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1人1次,可以在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为3年至5年。

  “为什么说是判案机械?因为该司法解释只说了基准刑,但是还应当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即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在基准刑以上、10年以下确定宣告刑。其间的跨度为7年,一般理论上选择较长的刑期,在6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所以说,原审法官在量刑上是盲目机械地处理了法律适用与规范性文件适用的关系。”曾粤兴说。

  曾粤兴分析,在奸淫幼女案中,被害人年龄越小越要重判被告人。再审判决既考虑了赔偿和被害人家属谅解这一酌定从轻因素,也考虑了从重的情形,所以8年的量刑比较适当。尽管如此,可能还是与部分网民和老百姓的要求有一定差距,有网民认为应该判处10年有期徒刑。但10年是第一个量刑幅度与第二个量刑幅度的交叉点,第二个量刑幅度要求具有法律确定的五种情形,即“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众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没有这五种情节之一的,判处10年有期徒刑就偏重了。(记者 刘百军)

(责编:陈芳(实习)、田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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