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度理性防范冤假错案
2014年01月04日08:43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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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漫画/高 岳
□傅达林刘茹意
在一国的司法体制当中,司法机关对待冤假错案的态度可被视作一张法治的“试纸”,从中能够检测出一个时期的司法文明和法治发展水平。在经历过“亡者归来”、“真凶落网”等离奇错案的尴尬之后,进入2013年中国司法机关勇敢走出了这一困局。回顾一年来那些被舆论和司法重新打量的冤假错案,蕴含着制度理性和程序正义的闪烁光辉,重新燃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延绵期许。
平冤行动史无前例
3月26日,法学科班出身的周强就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仅11天,浙江省高院经过再审,宣布因涉嫌2003年一起奸杀案被羁押近十年的张高平、张辉叔侄无罪。此后,一股强劲的纠正冤假错案的风暴席卷全国,这被舆论解读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周氏路径”,也被视为中国司法转向的开始。
4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羁押了12年的李怀亮,在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
5月3日,因涉嫌制造福清市纪委爆炸案被羁押了近12年的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7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建阳等五人抢劫、盗窃案再审宣判,认定其在1995年抢劫并杀害两名出租车司机的事实不成立,撤销原来的一、二审判决;
8月13日,安徽蚌埠男子于英生被冤杀害妻子,入狱17年后无罪释放。
……
5起冤案,14名当事人,分别发生在1995年至2003年之间,却因为种种“罪名”而度过了十年以上的冤狱生涯。在2013年,他们沉冤得洗,重获自由。
值得庆幸的是,司法机关对待错案的态度不再讳疾忌医,而是展现出有错必纠的良好姿态。与以往错案得以披露的离奇方式不同,2013年的一些冤假错案,是司法部门主动发现并纠正。例如安徽于英生案,真凶是在当事人被释放3个月后才找到的。这种通过司法正常程序,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重新认定错案并主动公开的做法,体现了纠错机制的正常功能。
与冤案平反一路相伴的还有不停的反思。综观以往冤假错案的发生逻辑,几乎都有一条“有罪推定——刑讯逼供——疑罪从有——折衷量刑”的线索,程序上的非理性、实体上的形势迁就、量刑上的留有余地等,注定了错案漏网的可能。例如上述5起冤案,不同程度上都与当时“重犯罪打击,轻人权保护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关”,最突出的共性表现为案件侦破压力下的刑讯逼供。对此,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专门列出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被学界视为一大突破。而如何完善阻隔错案的程序机制,激活立法的原则性条款,发挥司法系统中应有的免疫力和纠错功能,成为中国司法责无旁贷的使命。
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分析错案的原因总是能找到刑事执法理念上的缺憾,要防范冤假错案,首先必须完成程序正义理念的重塑。
党的十八大以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论断的重申,既是对法治建设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高度重视,更是对新时期司法发展理念提出了更高要求。作为一种响应,“纠正冤假错案,既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也体现出了对人性、人权的尊重”。5月6日,主管刑事审判的最高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撰文称,“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一振聋发聩的论断,表明了最高院纠正冤假错案的坚强决心,更预示着中国司法的理念再造。
司法作为事后的证明,无法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与事实相符。司法防止冤假错案最保险的方法,就是恪守疑罪从无的程序理性,只有那些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方可定罪,对于有疑点的案件则进行无罪化处理。“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之言不失警示教育的作用,指向的恰是司法实践中急缺的核心理念。7月4日,周强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的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重大冤假错案的纠正,要“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司法应当有如此的自信,同时也应当拥有更加健全有力的防范冤假错案件机制。
要做到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就必须将刑事司法回归到常态规律上来。以往,在破案压力下,司法机关往往降低证据标准,难以彻底贯彻疑罪从无。而冤假错案的形成与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河南李怀亮案中与受害人家属签订死刑保证书就是例证。还比如,在对张高平、张辉案的反思中,浙江高院就提到,命案发生后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死命令的情况发生。时间紧、压力大,刑讯逼供于是应运而生。加之现实中存在“口供为王”的依赖,执法机关只重视对认罪口供的认定,而轻口供来源真实合法性的审查和无罪证据收集。
正是在错案的促动下,浙江公安在集体反思后得出两项结果:冤假错案终身追责,取消破案率排名。据称,浙江今后将取消全省打防控考核和综合考评,不再搞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等排名通报。11月,河南省公安厅也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工作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十项措施》,废除破案率等指标,从而将程序正义的理念浇铸成制度理性。
构筑起制度防火墙
从理念到机制,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这一年在纠正和防范错案上都用力明显,目的就是构筑制度防火墙。
8月中旬,中央政法委专门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严格证明标准、保障辩护律师辩护权利等作了重申性规定,并就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提出明确要求。这一统领性的指导性文件,布置了中国司法防错案的制度目标。
9月上旬,最高检下发《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对严格规范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程序、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关、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机制等提出明确要求。而此前6月5日,公安部就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法办案工作切实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健全完善执法制度和办案标准,杜绝刑讯逼供,从源头上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
不难看出,制度与机制建设正成为司法纠错防错的根本,这一点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更是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决定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健全错案防治机制作为重要内容,提出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配套改革措施。而建立“谁审案,谁负责”的归责机制,意味着法官对自己办理的案件终身负责,这不仅直接在错案与司法行为之间建立起必然性联系,而且使得审判者对案件审理更加负责,从而减少错案的发生几率。
在防范错案的链条中,法院乃是最后一道关键的屏障,也是捍卫司法公正最重要的底线。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原则贯彻如何,最终体现在审判当中。而刑事审判并不同于民事审判,可以“三七开”或是“四六开”。尤其是合法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必须建立在“没有任何怀疑”的基础上。令人欣喜的是,在11月21日,最高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错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从司法理念、证据审查、审核监督等方面要求各级法院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办案。其第6条更是直接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
很明显,这是一种“百分之九十的有罪等于无罪”的疑罪从无,恰恰构成法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也是我们历来强调慎杀原则的真谛,更是司法审判遵循程序理性避免错判错杀的根本。
一年来,在平反错案的反思中,如此密集地出台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性意见,几乎覆盖了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部环节,为中国司法确立了一道阻隔错案的防火墙。从中不难看出,中国司法机关在强调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同时,突出程序至上,突出保障人权,着力在侦查讯问、批捕起诉和法庭审判三大环节上加强机制建设,以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的制度链条,真正将“宁可错放,不可错判”的司法理念内化到每一个具体的执法和司法活动当中。
(责编:陈芳(实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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