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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管辖的影响

杨晋

2014年09月02日14:56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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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虽短,却透露出很多重要信息,特别是在管辖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制度创新。创新是在现有体制机制上的继承和突破,客观上也使本已复杂的知识产权管辖问题愈加复杂了。笔者试就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对管辖之影响做一个简要梳理。

一、关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下简称“专利等四类案件”)的管辖。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一款: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第三款:知识产权法院对第一款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由此可知:对于“专利等四类案件”,知识产权法院负责一审,创新点为有限度的跨区域管辖。

所谓“有限度”,一是地域限度,二是时间限度。

时间限度就是“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

地域限度则局限在京沪粤三地,而三地外暂不受影响。对于京沪粤除各自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外,原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北京、江苏、浙江有关基层法院管辖部分专利纠纷案件的通知》等司法解释确定的有管辖权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再受理“专利等四类案件”。

就专利民事纠纷一审来说,比如,在北京,原来有管辖权的一、二、三中院和朝阳、海淀法院就不能再进行管辖了,应由新成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比如,在广东,广州、东莞等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也不再适宜管辖,应交由新成立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但是,对于不属于京沪粤三地的管辖法院,比如河北省石家庄中院就不受影响,可依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管辖。

二、对于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以下简称“著作权、商标案件”)的管辖。

根据“决定”第三条: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由此可知:对于“著作权、商标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处于上诉法院地位,相比“专利等四类案件”的“有限度”,管辖“更加”有限。

所谓“更加”有限,一是审级,并不像“专利等四类案件”那样审理第一审案件,只审理上诉案件;二是地域“更加”有限,并不实行跨区域审理;三是受诉讼标的额的影响。

1、对于审级。“著作权、商标等案件”不像“专利等四类案件”,并不被认为是“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所以仅设定为上诉法院的位置。

2、对于管辖地域。一是管辖“著作权、商标等案件”与“专利等四类案件”不同,没有设计为“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二是更进一步限定为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著作权、商标等案件”二审。

3、对于诉讼标的额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此,基层法院一般只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等案件”,超过500万元的,则由上级法院根据具体标的额划分管辖。这样一来,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被进一步缩小。

综上,拿著作权民事案件来说,如原管辖权在不设有知识产权法院的任何省市,比如河北,一切如旧;如原有管辖权在广东,管辖是否受影响要具体来看,如在不设有知识产权法院的任何省辖市,比如东莞,则一切如旧;如在有知识产权法院的京沪穗,则要看标的额,如超过500万则由中院以上管辖,则一切如旧;只有不超过500万标的额的,符合基层法院管辖标准,其上诉才能到知识产权法院。

三、对于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授权确权行政案件”)

根据“决定”第二条第二款:不服国务院行政部门裁定或者决定而提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由此可知:“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

何为“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可知,以下七类案件归于此类:

(一)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复审决定和无效决定的案件;

(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专利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三)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和裁定的案件;

(四)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复审决定和撤销决定的案件;

(五)不服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的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决定的案件和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报酬裁决的案件;

(六)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植物新品种复审决定、无效决定和更名决定的案件;

(七)不服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作出的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决定和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的使用费裁决的案件。

只是以上案件不再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了,而是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专属管辖。 

(责编:刘茸、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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