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与情兼得的判决
2014年09月22日06:3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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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理由
这边,白发人送黑发人,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老人想拿回孩子生前存放于医院的胚胎,从此有个念想;那边,医院认为个人取回胚胎的唯一流向是代孕,法规禁止代孕。一边是人情冷暖,一边是法律规定。如何取舍?
上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胚胎的监管权归老人。有法律专家认为,这是一个法与情兼得的判决,厘清了多重法律问题和伦理问题,具有典型的判例价值。
□本报记者余飞丁国锋
阳光穿过薄薄的窗帘,并没有洒在卧室里。地板的漆面借着些许光亮,映出邵玉妹的影子。
邵玉妹默默地坐在转椅上,她面前是儿子儿媳常用的电脑。如今,电脑已盖上了一层布。
儿子儿媳离世一年多了,邵玉妹和老伴沈新南总是走进这间卧室,坐着、站着、看着,他们想在这里找到一点念想。
沈新南夫妇刚刚接到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他们希望监管儿子儿媳生前留下的4枚冷冻胚胎,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求。
窗外是5月的和煦。一帘之隔,卧室的凄冷让他们难以接受法院的判决。
上诉,二审。
转眼入秋。在接到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时,两位老人有些意想不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4枚冷冻胚胎判给他们和亲家共同监管处置。
在这个秋天,4位失独老人收获了“孙辈”;中国的法院判例库也收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判决。
两个家庭的悲剧
2014年3月20日,是胡杏仙的生日。不过,胡杏仙早早就把日历上“3月20日”这一页撕去了,“就当没有这一天”。
胡杏仙无法面对这一天。
1年前,女儿刘曦和女婿沈杰特意赶回家里为胡杏仙过生日。夜深席散,刘曦和沈杰驾车回家,在离家只有1公里的地方,车子侧翻撞到树木。刘曦当天死亡。5天后,沈杰也离开人世。
胡杏仙后悔不已,她责怪自己为什么不留女儿女婿在家过夜。
自从女儿走后,胡杏仙很少用手机了。以前,女儿每天总要给她打四五个电话;现在,她见到手机就伤心。
胡杏仙的老伴刘金法只能拿着手机躲到厕所。手机里存着女儿练习舞蹈的视频,刘金法看着、笑着,不经意间,泪水滴到手上。
两位老人很少出门了,他们不敢参加婚礼,更不敢看到一家老少漫步街头。他们经常拉上窗帘,似乎这样可以挡住外面的笑声。
亲家邵玉妹也喜欢拉上窗帘,一个人坐在儿子儿媳的卧室里。有时候,她会跟老伴沈新南在这里“偶遇”,两人相拥哭泣。
两位老人试图走出去。邵玉妹时而坐在客厅看电视,也出去打打麻将,但不经意间总会走到离家1公里的地方。在那里,她对着空气念叨菜又涨价了、家里太大不好打扫……
沈新南照旧出门做生意,但每次出门总避不开那个地方。路过那里,沈新南会突然把车停在路旁,头靠在方向盘上大哭一场。
一切都改变了。4位失独老人想到跟着孩子一起去。亲戚们拦下老人,“不是还有孩子的胚胎吗,那也是血脉啊”。
4位老人想到了存放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
沈杰和刘曦婚后多年未孕。2012年8月,夫妻俩到鼓楼医院,希望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在治疗过程中,医院获卵15枚,受精3枚,分裂13枚。取卵后72小时,为预防“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鼓楼医院并没有马上对刘曦进行新鲜胚胎移植。当天,鼓楼医院将4枚受精胚胎放在医院生殖中心冷冻保存。
4位老人跑到鼓楼医院,他们都想拿回这4枚胚胎。鼓楼医院拒绝了老人的请求,因为“法律不允许”。
4位老人事后得知,法律不允许代孕,而医院以为他们拿胚胎的目的就在于此。
无奈之下,沈新南找到律师咨询。律师郭伟的建议是,两家“得先确定胚胎属于谁”。
2014年春节前,刘金法收到了应诉通知书。
从法院发出应诉通知书起,从未起过争执的4位老人再未见面,偶尔的电话联系也总是以争执收场。
沈新南认为,嫁夫从夫是中国的传统,江浙地区的传统也是女儿不继承家产。所以,他觉得儿子留下的胚胎理应由他继承。
刘金法却不这么看,他觉得胚胎是小夫妻双方所有,他作为女方家长也应有继承权。为此,他还准备了辩护词。
法与情的初次交锋
开庭时,4位老人互不相让。随着庭审的进行,他们发现,阻碍自己拿到胚胎的,不是亲家,而是鼓楼医院。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依法追加鼓楼医院为第三人。
法庭上,沈新南夫妇的代理律师郭伟提出自己的观点:胚胎在没有植入母体前,是一个权利的客体,是可以继承的“物”。“胚胎在法律上的性质规定不明确,因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胎儿出生前不可以作为民事主体,继承法中也规定了在母体中的胎儿预留一定份额,出生后如果为活体即享有一定份额。而继承法第七款又称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可以继承”。
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郭伟还搬出了法学专家王利民、梁彗星“助阵”。“王利民、梁彗星等法学专家在民法草案建议稿中也认为离开人体的器官血液、精子、卵子都可以作为‘物’来继承”。
郭伟坚持:在没有法律明确胚胎地位之前,胚胎属于沈杰和刘曦的私有物,是可继承的财产。
第一轮交锋,郭伟开门见山,鼓楼医院也直接抛出三个观点:
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
沈杰夫妇在生前已签订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
胚胎的作用为生育,如今沈杰夫妇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代孕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
三个观点归结为一点:鼓楼医院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轮交锋,郭伟引用了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他认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没有涉及到未植入人体胚胎的属性,对于胚胎的归属没有明确的规范和调整,仅仅强调了医院的责任。4个受精胚胎该如何处置,取决于4位老人的意愿,不存在商业代孕问题。
鼓楼医院代理律师郑哲兰也引用原卫生部出台的一部规章支持自己的观点: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规范的要求,处置和监管冷冻受精胚胎要有相应的医疗资质及人员、场所、设备等条件,原告方显然不具备上述条件。另外,沈杰夫妇曾签订《胚胎和囊胚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同意书”中约定了胚胎超过保存期同意丢弃,所以原告无权要求对胚胎进行处置。
郑哲兰推断沈新南夫妇取回冷冻受精胚胎的唯一流向就是代孕。
作为医院的代理人,这位律师从医学伦理、法律的角度分析:代孕行为违反了我国“人不能作为商品”的法律精神,是变相将人体出租的一种行为,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另外,代孕会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及伦理问题。作为医院,不可能将冷冻受精胚胎赠送给原告帮助其实施代孕。提供胚胎的夫妻双方不幸去世,生育权主体不复存在,任何其他人包括他们的父母都无权决定其后代的生育。
原告与鼓楼医院针锋相对的观点,最终由宜兴市法院作出定夺。
宜兴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杰与刘曦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为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沈杰与刘曦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夫妻二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被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布,沈新南转头看了看被告席上的亲家刘金法,两人苦笑着对视片刻后,各自带着老伴缓缓走出法院。
法律是有温度的
回家的路上,4位老人坐上同一辆车。这是自打决定“法庭上见”以来,他们第一次坐在一起。车里,泣声不停。
他们决定互相之间不争了,他们希望说服医院、说服法院。
实际上,不管是医院还是法院,他们都曾在法与情之间难以抉择。
宜兴市法院十分同情4位老人的遭遇,但法院面临法律规定的种种限制,又考虑到将胚胎权属判归父母可能引发更多伦理道德和法律争议,一审法院只能基于法律规定作出不利于原被告的判决。
医院也有不可逾越的障碍,那就是原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一审法院和医院有同样一个担心,一旦法院判决同意原告从院方取回冷冻受精胚胎,那么很多身体条件不适宜生育的夫妻,将会根据此案判决向医院索要冷冻受精胚胎以实施人工代孕。这不仅突破了法律底线,而且会产生巨大的伦理道德危机。
一边是失独老人渴望留点念想的人情,一边是一系列的法律规章,这确实是一个难以取舍的选择题。
4位老人也明白其中道理。二审开庭时,他们都没有去法院,他们不敢面对极有可能出现的第二次“驳回”。
事情的发展完全出人意料。
律师拿回了终审判决书,4位老人有些难以置信地看着上面的文字:
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考虑到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死者夫妇DNA等遗传物质,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撤销一审判决,基于伦理、情感、特殊利益保护等情节,认为沈新南、邵玉妹(沈杰父母)和刘金法、胡杏仙(刘曦父母)要求获得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沈杰、刘曦存放于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由上诉人沈新南、邵玉妹和被上诉人刘金法、胡杏仙共同监管和处置。
有人认为,这一次,二审法院在法与情之间选择了情,留下一些法律争议。
担任二审审判长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时永才对此并不认同。
时永才解释,在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个具体条文对此做出了明确定性。经过多方研究、参考网友意见并参考国外相关案例,法院最终认为,“冷冻胚胎是具有生命潜质的特殊存在”,将冷冻胚胎判给老人,并不等于说“它是一个物”,更不等于说“它可以被继承”。老人获得的只是冷冻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
二审判决是否突破了代孕的法律限制?时永才的回答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此作出了明确限定:后续处置必须符合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他人利益。“只要符合这三条,怎么处置胚胎,是老人自己的事情。法院裁判只解决归属问题,并不解决使用问题。冷冻胚胎是否会用来代孕,已超出了审判范围”。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法与情兼得的判决,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符合伦理道德;既符合公平正义,又符合公序良俗。
相较于层出不穷的新鲜事物,法律是滞后的。如何用固有的法律判断新事物中的人情,如何在法律与人文关怀之间寻找平衡点,这是对司法者的莫大考验。
一个法与情兼得的判决来之不易,其中考量着法官的法律把握能力,检验着法官是否通达人情伦理。
法律是有温度的。
秋风萧瑟的季节,4位老人能感受到法律的热度。
他们不想找人代孕,因为“国家是禁止代孕的”。尽管膝下无欢,但胡杏仙多少有了些释然,因为对孩子有了个交代。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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