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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前后报仨名儿,哪个是真的?

2014年10月08日01:50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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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待申诉人周龙贤本报记者钟亚雅/摄

  今年8月底,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级法院发出一份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周龙贤申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启动再审程序。9月19日,广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再次约见申诉人周龙贤,当面就司法救助事宜征求意见,并听取他对申诉案件后续工作的建议。

  周龙贤的堂哥周尚圣是这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周龙贤的申诉和这起案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有关。

  罪犯冒用他人身份

  因为故意伤害周尚圣导致其死亡,犯罪嫌疑人“覃玉足”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害人亲属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也获得了法院支持。然而,直到被害人亲属申请执行,才发现“覃玉足”并非罪犯的真实姓名,“覃玉足”实为假冒身份。尽管罪犯受到了刑事惩罚,但因为假冒他人身份,导致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落实。被害人周尚圣家庭贫困,妻子离家多年,孩子未成年,母亲已经八十多岁,家里这根顶梁柱一倒,全家生活成了问题。为了查证罪犯的真实姓名,执行相应民事赔偿,受被害人周尚圣家人委托,家住广州增城的周尚圣的堂弟周龙贤开始为此奔波。他向多家单位递交了申诉材料,但未能得到解决。最后,他找到了广州市检察院。

  广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刑事复查科科长曾小群随即联系有关部门调取相关案卷,了解到案发过程:2009年4月10日,在广州从化市打工的周尚圣因为内急上厕所。公厕旁是一个拾荒男子的住处,拾荒男子对周尚圣“方便”地点不满,二人发生争执。周尚圣捡起一根竹棍与持镐锄的拾荒男子对打起来。之后,周尚圣跑开,不慎跌倒。拾荒男子追上,击打周尚圣腰背部,被现场群众制止。不幸的是,周尚圣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周尚圣系因被钝物打击头部至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拾荒男子被当场抓获。

  拾荒男子自称叫“覃玉足”,广西人,他报出了身份证号,并出示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照片与其相似。他还报出了哥哥的姓名及家庭情况,和公安机关通过网络系统查询的信息一致。最终,“覃玉足”被判处无期徒刑。2011年,广州市中院在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过程中,发现覃玉足另有其人。于是,广州中院进行再审,“覃玉足”供述说自己真名叫“杨德海”,在2003年捡到覃玉足的身份证后就一直冒用“覃玉足”的姓名。然而,法院经调查,公安户籍登记没有“杨德海”的记录。因没有“杨德海”真实姓名和身份资料,导致该案民事赔偿仍无法执行。

  罪犯的真实身份未能查明,被害人周尚圣的亲属仍然无法申请执行罪犯财产,于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诉。2012年11月,广州中院驳回申诉。周尚圣的家属继续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诉,2013年4月再次被驳回。

  三个名字,哪个是真实姓名?

  申诉过程中,一个问题让周龙贤想不明白:司法机关为什么没能查清罪犯的真实身份?“连罪犯的身份都查不清,我怎么相信案件事实能查清?作出的判决是公正的?”曾小群认为,被害人亲属有这样的质疑,可以理解。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穷尽了各种手段仍未能查清真实身份的案件,确实存在。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追究嫌疑人刑事责任,法律作了明确规定,并不会因此导致司法不公。

  具体到这一个案,听完周龙贤的申诉,曾小群头脑中盘旋着各种疑问:这个罪犯是真的记不得自己的身份还是故意隐瞒真实身份?他为什么要冒用他人身份?是否存在其他犯罪线索?他到底是谁?

  经了解,罪犯“覃玉足”已被送往韶关监狱服刑。检察机关随后联系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确认案犯关押地拟提讯。很快,经省监狱管理局确认“覃玉足”已更名为“陈文辉”,仍在韶关监狱服刑。

  “覃玉足”、“杨德海”、“陈文辉”,到底哪个才是罪犯的真实姓名?为了全面了解真实情况,曾小群来到了韶关监狱。

  “杨德海”告诉曾小群,他的真实姓名叫陈文辉,自己十几岁就离家独自生活,再也没有和家里联系过。二十几年来,他一直靠捡破烂为生。多年前在广西时,有一天去收购站交完废品时,听到另一个交废品的人在和收废品的人说话,让收废品的人将剩下的钱给自己的哥哥。他离开时捡到一件衣服,上衣口袋里有一张身份证和一张欠条。身份证上的男子正是刚才交废品的人,名字叫覃玉足,欠条上写着覃玉德的名字,他推测覃玉德应该是覃玉足的哥哥。他觉得照片上的人和自己长得还真像,就利用这张身份证充当起了“覃玉足”。

  2003年以后,他来到了广东增城,一直以“覃玉足”的名义生活。而真正的覃玉足则一直在自己的家乡。由于他一直靠捡破烂和打零工生活,平时用到身份证的机会不多,加之二人生活距离较远,真正的覃玉足也没有发现自己的身份被人冒用。至于后来他自称“杨德海”,是因为在广西时有一个叫杨德海的越南朋友,便随口一说。

  他说自己的陈文辉身份暴露,是因为两年前一名同仓犯人检举:“‘覃玉足’的真名其实叫陈文辉,和我一同在坪石监狱服过刑,后脱逃了!”韶关监狱将线索转给了广东省坪石监狱,坪石监狱于2012年7月对逃犯陈文辉立案侦查,查实罪犯“覃玉足”的真名叫陈文辉,于1994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利用外出劳动的机会脱逃,先后到广东广西等地打工生活。陈文辉说,由于担心自己脱逃的事情被发现,所以一直用假名。

  面对曾小群,陈文辉承认,自己的真实姓名叫陈文辉,曾使用过的“覃玉足”、“杨德海”身份都是假的。他是广东省化州市人,并且供述了家庭成员的具体情况,还详细作了其曾因脱逃罪和盗窃罪被判刑的供述(经核对,与韶关监狱提供的相关法院裁判文书吻合)。为稳妥起见,广州市检察院向广东省化州市检察院发出了《关于协助调查陈文辉身份材料的函》,请求该院核查“陈文辉”的身份情况。经化州市检察院补充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与“陈文辉”所供述的家庭成员等情况相符。至此,被告人的身份终于被查清。

  2014年8月,广州市检察院向广州市中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启动再审程序。冒用身份无碍刑事追究

  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93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住址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附具被告人的照片,记明足以确定被告人面貌、体格、指纹以及其他反映被告人特征的事项。

  曾小群介绍,嫌疑人以自报名被起诉、判决,符合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仍会引发系列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无法实现。虽然罪犯的犯罪行为得到惩罚,但民事赔偿涉及财产清查和扣押,如果罪犯的身份无法查清,其财产就难以执行。第二个问题是,如果罪犯是累犯,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按照刑法规定应从重处罚,并且不得假释。如果罪犯的身份未查清,按照自报名起诉判决,给一些重新犯罪的罪犯可乘之机。第三个问题是,很难查清罪犯是否背负他罪。如果该犯是通缉的重犯,但身份无法查清,其他罪行也就难以被惩处。

  那么,查清一个人的身份有多大困难?记者了解到,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不少黑户和没有身份证的人。这些人往往生活在社会底层,经济和社会交往比较少,确认这些人的身份仍然存在困难。身份证丢失后,原身份证一旦被人捡到,仍能继续使用。身份证往往仅和个体容貌相联系,因时间因素或整形等其他因素导致个体容貌变化过大,给身份甄别带来相当大的难度。现实中,各种使用身份证的场合,除非用专门的鉴别仪器,否则很难鉴别真伪,持有者即被认为是本人。我国目前已着手对个体指纹进行采集,但指纹识别尚未纳入身份证系统中。由于以上原因,嫌疑人身份不明的现象不是孤例,这也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无法查清身份的人员可以按照其自报名予以起诉和判决的原因。

  自报身份带来不少法律问题

  现实中,冒用身份实施违法犯罪的事件屡有发生。媒体曾报道过,一名大二学生被吸毒人员冒用身份,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却很困难,也有无辜者身份被冒用甚至收到判决书的情况。一名青年男子盗窃时被抓获归案,他自称叫刘兴,家住潮州。公安机关根据他的自报材料向其户籍地发出查询函,当地公安机关复函称确有其人。司法机关遂按刘兴的姓名起诉审判,判决后将判决书寄送给刘兴家属。刘兴家属莫名其妙,称刘兴在深圳打工,根本没被抓,要求法院为刘兴恢复名誉。后来查明,罪犯的真实姓名叫李高平,确是潮州人,只是被抓后为隐瞒身份而冒用了老乡刘兴的户籍资料。

  《广州日报》曾报道的一份数据表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审理的970名涉案人员中,有518人系按照未能查实的自报姓名起诉和审判,其所占比例高达53.4%,且均被作出有罪判决。这518人呈现一些共性:一是流窜作案者居多。有479人提供的是相对偏远、闭塞的外省市地址,查证的结果要么是查无此人、要么是查无此址。这些被告人多数是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二是有一定文化者居多。有319人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这些人对法律、法规有一定认知,存在隐瞒真实身份、前科的动机和可能。三是认罪态度不好者居多。这些被告人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能推则推,能赖则赖。

  四川省仪陇县法院法官苟豪曾在中国法院网撰文分析被告人自报身份问题,苟豪认为嫌疑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嫌疑人、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核实其真实身份情况,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调查;继而造成法院诉讼文书的误送,使法院工作被动;核实被告人真实身份后,法院往往启动再审程序审理、改判;在执行财产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款时,执行机关也可能找不到被告人的住处和财产,影响判决的执行等等,会大大增加国家司法成本。二是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嫌疑人、被告人之所以虚构自己的身份或冒用他人身份,是因为他们大多欲借此侥幸逃脱或减轻刑法对他们的惩罚。另外,法院如果按被告人自报的他人身份作出判决,就可能使没有犯罪的人背上罪犯的恶名,被假冒者会通过各种途径寻求救济;财产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中,也可能出现无辜的第三人财产被执行机关调查、执行的情况,造成执行机关的“侵权”;自诉案件或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可能由于被告人自报身份虚假陈述,导致实际的诉讼主体不存在,损害判决的严肃性;法院以被告人自报身份为依据作出判决后,一旦判决确定的主体有误,判决结果就可能产生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这些都无疑会使法律的权威和司法的公信力受到严峻的挑战。三是使被冒名者名誉受到损害。犯罪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会使罪犯者本人及其亲友名誉严重受损,而对于本来没犯罪而背上罪名黑锅的被冒名者来说,这种损害后果也会伤及无辜者。

  “建议各职能部门加强、完善人口信息(包括身份证、指纹、人脸识别等)的采集和管理,杜绝办案中假冒姓名情况出现。”广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副处长曹浩俊这样表示。

  编后:经过检察官的努力,陈文辉的真实身份得以查清。但我们也应注意到这一案件的特殊性,那就是其他罪犯的检举。如果没有检举,“杨德海”咬紧牙关不说,他目前的身份,可能仍是“杨德海”。

  不报真实姓名,并不妨碍对其本次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但隐瞒真实身份,客观上导致民事赔偿无法实现,浪费司法资源,主观上则表明其并无彻底悔过自新的决心。这样看,将隐瞒身份作为量刑的一个酌定从重情节,在法律上站得住。当不报真实身份意味着更严重的法律后果的时候,他自己就乖乖说了。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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