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扩大家暴主体范围明确行为类型
2014年11月26日10:31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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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记者朱宁宁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今天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家庭暴力的预防、家庭暴力的处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法律责任和附则。此举标志着在各方面的共同推动下,我国反家暴立法终于迈出实质性一步,具有里程碑意义。
通过向全民征求意见,制定一部真正符合现实需要,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的专门的反家暴法,是预防家暴法制化的重要一步。此次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尤为引人关注。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对于这一定义,一些业内专家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定义有亮点,但仍需在多方面进一步完善。
家暴定义几大亮点值得肯定
一直以来,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据了解,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法律作出权威解释。运用广泛的是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对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咨询主任李莹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有两大亮点值得肯定。一是精神暴力被明确列入家暴定义。二是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被纳入家暴范围,从而使保护对象的范围得到扩大。但是从保护对象的类型和人员范围来看,李莹认为该定义跟现实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和欠缺。比如,性暴力此次没有出现在家暴定义中。
“从我平时接触的案例以及接受的咨询来看,至少有一半以上都存在性暴力,性暴力现象在实践中非常严重。一般来说,严重的家暴都会伴随性暴力。”李莹指出,家庭暴力通常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一方侵害另一方身体、性、精神的行为。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是其明显特点。目前国际上共识的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主要有身体的、精神(心理和情绪)的、性暴力以及经济的控制。李莹建议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都纳入到家暴定义中。
家暴主体范围应进一步扩大
家庭暴力的定义只有顺应社会的发展及国际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趋势,才能更大范围、更全面地保护家庭暴力的各种受害人,从而有利于对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进行全方位的预防、救助和制裁。此次征求意见稿将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家暴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被看作一大亮点,但此前社会广泛讨论的同居、恋爱、前配偶等关系中的暴力行为都没有被纳入到此次家暴定义中。
据《国际妇女百科全书》介绍,高达50%的男人在他们的妻子或恋人提出分手或实际分手后,会继续以殴打或其他形式威胁或恐吓她们,迫使其留在自己身边或回到自己身边,或者对她们的离去进行报复。而相关研究发现,与配偶暴力相比,恋人和离异配偶间暴力的发生率更高,后果更严重。因为他们之间没有法律的保障,体力强势的一方更可能通过暴力行为胁迫体力弱势的一方。基于此,世界上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家庭成员扩大至亲密关系,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曾经的配偶关系及其他亲密关系纳入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内。
“我个人认为,征求意见稿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有两点值得肯定:一是规定了精神暴力;二是不以伤害后果为构成要件。但还存在以下不足。”中华女子学院法律和社会学院教授林建军指出,“不足之一:现在的主体仅限于家庭成员,没有包括同居关系及前配偶。虽然同居和前配偶在我国不属于家庭成员,也不受婚姻法的调整和保护。但是他们之间现在或曾经有同居关系,相互间的爱恨情仇、感情纠葛与家庭成员非常类似,所以应当得到类似于家庭成员的保护。建议将同居以及前配偶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在立法技术上可以采取准用该条规定的形式加以保护。不足之二:现在的暴力形式仅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不包括性暴力。而性暴力同样是家庭暴力的重要形式之一,应当明确为家庭暴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也主张顺应国际反家暴立法趋势,将同居关系、恋爱关系、伴侣关系以及前配偶关系者纳入法律的保护范围。“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法,而是社会法。在社会法体系中,它属于社会保护法范畴。社会保护法以反歧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权利平等享有和实现为目标。反家庭暴力法正是以此为价值追求,保障生活在婚姻家庭等亲密关系中的人们免遭暴力侵害,充分享有人格尊严权、健康权、生命权等基本权利的立法。”薛宁兰说。
建议采取概括列举结合方式
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仅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本质属性的认识,也直接决定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学者们普遍认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既要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又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和开放性,为反家庭暴力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以便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应。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未对家暴的具体行为方式进行列举。“概括加列举的立法形式,更容易操作和执行,也便于民众了解,还便于执法部门更加清晰地执法。如果没有清晰的概念,容易产生认识上的不一致。”李莹说。
对此,有专家建议,反家庭暴力法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列举为:“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以及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实施或威胁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的;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毁损财产以及其他经济控制行为;非法强迫受害人堕毙胎儿的;遗弃受害人的;其他损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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