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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以明确的边界和程序防权力“任性”

2015年01月04日15:5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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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使限行、限购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地方政府在正式采取这些措施之前,也必须要拿出法律依据,通过法定程序之后行使权力,而不是“任性”地限这限那

  □张海英

  近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规定,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引发各界关注。这意味着,一些限行、限购、限贷等地方限制性行政手段,今后将不能再“任性”。

  近些年来,从车辆限行常态化到房地产限购、限贷,地方政府的限制性行政手段越来越多。对此,坊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很多专家认为限行、限购等涉嫌违法,理由是没有获得法律授权,侵犯了公民财产权等;也有法学专家认为不违法,理由是这属于政府处置权范畴,政府有这种变通的权力。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说,地方政府随意采取限制性行政手段,可能确实不合理不合法。因为地方政府的权力只有在受到法律严格约束的情况下,才不会损害公民权益。即使限行、限购是为了公共利益,但地方政府在正式采取这些措施之前,也必须要拿出法律依据,通过法定程序之后行使权力,而不是“任性”地限这限那。

  因此,这次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严格规范地方政府权限以保障公民权益,一旦获得通过,将是一次巨大的进步。但也要注意到,相关法律必须要保持统一。比如,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第45条是授权条款,即授权地方政府可以限制机动车通行。相关法律最终不能“打架”,限制地方政府限行手段应成为法律共识。

  规范地方政府权限,关键在于三个方面:首先,法律要明确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的边界,或者说政府权力的边界——哪些公共事项由地方性法规授权,哪些由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必须明确。显然,地方政府自我授权事项越少越好,凡是涉及大多数人利益的事项,都应由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授权。

  其次,法律要明确地方政府实施限制性行政手段的程序。比如说,今后地方政府想限行、限购,不能由地方政府关门决策,而是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决策。那么,法律不仅要明确决策的具体程序,还要明确决策的形式,以及由谁参与决策等。只有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才能确保决策的程序正义。

  另外,法律还要明确执法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众所周知,以前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严格说来已涉嫌违宪违法。所以,在相关法律限制地方政府权力的同时,为防止修订后的法律成为摆设,必须在法律中强化执法监督检查和问责——凡是没有依法办事的地方政府,理应依法问责。

(责编:寇娇(实习生)、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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