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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犯罪力度

2015年01月07日14:3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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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陈丽平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拟进一步完善刑法有关网络犯罪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修改出售、非法提供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而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同时,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增加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开设“伪基站”等严重扰乱无线电秩序,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修改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降低构成犯罪门槛,增强可操作性;对单位实施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规定了刑事责任。

  龚建明委员建议加强对公共网站安全的保护。现在有技术很高的黑客,有的可能利用各种技术攻击政府的重要网站、金融的重要网站,甚至是军事的重要网站。为了保护国家安全,保护这些重要网站的安全,应把这些重要网站保护纳入到这次修法的内容,并且要细化。

  刘政奎委员认为,现在随意散布公民个人信息或非法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给公民造成伤害的情况比较多。例如,网上的人肉搜索和冒用个人信息实施犯罪等,建议将随意散布个人信息和非法利用个人信息的行为一样入刑。

  “增加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惩罚,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郑功成委员认为,草案对网民还缺乏应有的规范。现在谣言满天飞,诽谤、人肉搜索有的已经导致人命案,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不入罪说不过去。因为网络空间能够造成现实后果,任何人也不能在虚拟空间肆无忌惮地任意作为。如果网民都履行自己的责任,网络环境自然就好了。

  梁胜利委员说,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四类情况,不能囊括网络社会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增加“在网络上对侮辱、诽谤、威胁他人,侵害当事人人身利益的信息,不及时删除造成不良后果的”。

  草案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梁胜利认为,上述规定量刑过轻。

  马馼委员也认为,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但是为其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难以遏制犯罪,建议规定得再严厉一些。

(责编:寇娇(实习生)、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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