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条件限制
2015年01月07日14:39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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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陈丽平 近日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建议,取消虚假诉讼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限制。
草案拟增加规定虚假诉讼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侵占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依照诈骗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两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说,在刑法中,侵占是专门的罪名,把专门的罪名用在这里容易产生误解,建议将上述规定中的“侵占”改为“非法取得”,避免误解。同时,现在实践中大量出现了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和他人勾结,制造虚假诉讼,骗取本单位财物的情况,这样的情况应该定贪污罪,而不是诈骗罪。
白志健委员说,虚假诉讼罪属于妨害司法罪,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而不是国家、集体或者公民的财产权。所以,只要当事人实施了妨害司法的行为,客观上就是对国家的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了侵害,就应该认定为犯罪,至于其主观上是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或者客观上是否从妨害司法罪中获得不正当利益,都不应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比如有的为了打击报复他人,有的为了贬损他人的名誉,甚至是为了“出口气”等等,这些行为无视司法权威、无视国家法律,客观上对司法机关履行职务构成侵害,尽管其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应该纳入虚假诉讼罪范畴。因此建议删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限制。
丛斌委员建议把“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改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虚假的概念更宽泛一些,捏造有的时候不好认定。同时把“严重妨碍司法秩序”的规定去掉,因为何为“严重”不好界定。
(责编:寇娇(实习生)、刘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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