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框架应突出重点切勿包罗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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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琼辉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使我国经济建设迎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这次会议,明确提出了电子商务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促进发展、规范秩序、保护权利。
2014年11月24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北京召开了电子商务法起草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明确了下一步工作重点。
2014年12月20日,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举行的电子商务立法框架和疑难问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介绍,目前,全国人大财经委和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已经确定了电子商务法的十四项课题,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立法的大致框架:电子商务监管体系研究、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研究、数据电文与电子合同的研究、电子支付制度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跨境电子商务问题、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研究、快递与电子商务协同发展研究、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探索、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比较研究。
施禹之介绍,这些课题的提出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地方、部门以及专家的意见,是比较有共识的。但还有一些各方面尚未取得共识,这十四项课题没有包含进去,如法律责任、第三方平台等一些相关内容。
施禹之提出,专家学者应对几个方面进行关注:电子商务的定义是什么、范围是什么、电子商务法本法的性质是什么。在电子商务立法大纲中罗列出这些方面,是否就能基本上形成电子商务法的立法框架?
“基本框架应该怎么来设计,可以说我感受很深。”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说,在电子商务法立法的前期调研时,我们要了解电子商务相关的很多内容,但是电子商务立法是否要把所有内容都包括进去、是否有所选择,学者仍有分歧。
薛军介绍,就北大版的立法框架来看,主张必须要做到重点突出,有所为有所不为。“例如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本质上属于一个税收或者金融管制问题,是不是适宜放在电子商务法中进行处理,我个人认为,最好电子商务法不要试图包罗万象。电子商务法应是调整电子商务,即广义一点的货物及服务买卖问题的法律。”薛军说。
薛军认为,电子商务法从立法态度来看,要保持谨慎和开放性。从立法思想上,要给企业一个宽松的法律待遇,同时均衡处理与消费者的利益关系。
基于以上几点考虑,薛军提出了如下思路,电子商务立法大纲要务实、简短,围绕电子商务的活动模式来展开:
第一章,一般规定。其中大体上界定一下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电子商务的定义、调整范围以及一些立法原则,最重要的是鼓励交易、促进发展、技术中立、线上线下平等规制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协调问题。这些作为最主要的法律原则。第二章,电子合同的基本规则。对合同法、电子签名法已作出规定的,不作为本章重点。重点应涉及电子合同主体身份的认证问题以及电子合同缔约过程中的特殊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形式、电子代理问题、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等),主要是与电子化手段相关的导致传统民商法在处理这些问题过程中会引发的疑难困惑问题。第三章,电子服务中介商。根据中介类型,规定其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第四章,第三方支付的相关规定。支付作为合同的履行,本身不是一个特殊问题。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支付开始出现一些特殊问题。支付的绑定性,划拨、退还、相应的款项等特殊问题放在此部分进行处理。第五章,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保护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要抓住几个要点,一个是格式条款问题,一个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还有一个是消费者保护组织的相关问题。第六章,电子商务的行政监管问题。最好采取一种社会监管和行政监管多元化共治的模式。第七章,一些其他规定。例如安全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等。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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