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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将黄金时段让给公益广告

2015年01月20日08:43 |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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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适度将黄金时段让给公益广告

  □法制日报记者席锋宇

  “‘FAMILY(家)’这个广告非常感人,父亲、母亲、孩子都包含在这几个字母里,知识性、趣味性、社会公益性在一个很简单的广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像这样的公益广告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尤其是对年轻人的影响很大,但是这样的广告太少了。”近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公益广告是很多常委委员关注的重点。委员们提出,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不能仅仅体现商业性,还应兼顾公益性。

  黄献中委员说,现在公益广告很少,一个好的公益广告可以带给更多人正能量。此次广告法修订草案提出,大众传播媒介有义务发布公益广告。他建议,政府应当对制作、传播优秀公益广告大力支持、鼓励、奖励。

  郑功成委员说,修订草案对广告法禁止什么谈得很多,但是鼓励什么则轻描淡写,还把公益广告的相关条款放在了附则中。“法律应当发出禁止什么、鼓励什么的明确信号。没有规定公益广告应该有多少时间、有多少版面,这种现象是不良的。”郑功成建议,在总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即国家鼓励、支持公益广告,政府举办的公共媒介承担相应的公益广告发布义务。

  梁胜利委员说,目前大众传播媒介将黄金时段和版面基本都给了商业广告,想发布公益广告只能是放到次要的位置来展现。他认为广告法应明确大众传媒发布公益广告的黄金版面和时段。

  有的委员建议扩大发布公益广告的媒介。孙志军委员说,修订草案的规定是指传统媒体,建议增加为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社会传播媒介,因为现在媒介很多,这些媒介中也应该有一定的版面和时长来发布公益广告。陈蔚文委员提出,发布公益广告的媒体应该包括网络。现在网络中强制性弹出来的广告很多,为什么公益广告不能也弹出来呢?利用互联网发布公益广告应该是一个发展趋势,现在公益宣传的声音太弱了,社会和公众需要多些正能量,多些公益广告。

  修订草案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公益广告,要按照规定的版面和时长发布广告。对此,陈蔚文抛出了几个问题:这个规定是谁来规定?目前是不是已经有了规定?如果有规定,建议把这个规定公开,让大家知道播放的时间、数量是不是足够,让群众参与监督大众传播媒介是否按规定落实到位。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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