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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审议广告法修订案 从重处罚违法广告行为

2015年01月22日09:15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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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时,有的委员指出,广告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应当加重处罚力度。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委员说,对假广告、危害人身安全的广告,罚款要狠,要没收营业执照。如果违法,要依法处理,这样才有法律的威慑力。

  陈喜庆委员建议,罚款规定中都以“违法所得”作为处罚的基础,从而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目前规定的处罚力度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比如,在罚款方面,仍然以广告费用作为罚款的基数,但是与虚假广告的非法所得相比,广告费用有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以这个标准进行罚款,对违法广告主和广告相关方可能达不到惩罚的目的。

  信春鹰委员建议,对条文中明确禁止的行为,在法律责任部分要对应得更加清楚。

  侯义斌委员认为,修订草案对向住宅、交通工具、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等发送广告处罚一万元太轻。手机上收到强行推送的广告,在计算机上按一下按键,可能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的价值,如果仅仅处罚一万元以下,不足以震慑和禁止这样的行为,因此,他建议将这一条改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编:寇娇(实习生)、刘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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